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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合作社倒闭,法律责任如何追究?
《农业专业合作社法》,目的是期望先富起来的一部分农民,利用他的资金和技术优势,带动周边的农民共同富裕,形成一个农业合作社。
如果说把合作社的性质界定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这个是错误的,农业合作社是一个非常特殊的一个群体,它属于集体经济组织,它不是公司法意义上的有限责任公司。因为,第一个它不以盈利为目的,而是为了加强农业合作社成员之间的协作,比如说销售渠道的共享,农业种植了机械化推广。当然,它可以对外盈利,但是它的主要目的是共同致富、加强合作。另外一个非常重要的特色是它80%以上的成员必须是农民。另外一点,它可以自由加入、自由退出,不像公司的股东一样,你加入以后必须像公司法的要求,想退出,要清算,清算完了以后转移给其他的公司股东,你才能退,这个不需要,只要当年度结算完毕了,可以及时退出。所以这个随时加入随时退出,这个是保证专业农业的合作社新鲜血液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措施,所以它不等同于有限责任公司,跟公司不一致的,它只是一个经济组织。 在本案中,这个听众的问题说具体如何执行,这个可以明确地说,在我们国家的法律上目前还是一个空白。关于如何承担责任,虽然《农业专业合作社法》有明确的规定,如果合作社倒闭了,应当进行清算,清算的时候,应当由原来的发起人即专业合作社的社员进行清算。但是,如果具体来讲,比如说投资不到位如何承担责任,这块有待于法律的进一步明示。但是有案例已经有判例,是参照公司法由它的成员来承担责任。一企业欠农民合作社的钱,后企业倒闭,合作社也分解,请问:合作社怎么向企业追回欠款?
我认为此种情况不少,现在是市场经济,人们只了解局部动态,只看当地形势,缺乏洞察力,不能预见风险,不具备优厚条件,在选项、资金、技术、产能、营销缺乏基础,致使一些企业陷入困境,合作社也一样。题主所说的问题,最好是双方换位理解,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协议,严格执行。我看合作社方面应推举二至三个有能力的人找企业方商议,事成给大家能接受的固定报酬,半途而废不兑现,当然啵,应该大家说了算!如果企业方避而不见,应以多种联系方式告诉对方,说出本方的意愿以及进一步的措施,使对方理解出有体面也有损害尊严的两种方式供其考虑。超出一定期限就走法律程序,在这之前注意其固定资产动向,以防财产转移,总之不得伤人。我认为我说的这些你们也会想到,所以说了等于没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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