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农民合作社老板跑路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农民合作社老板跑路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合作社涉嫌吸收公众存款老板跎跑路,代办员被拘,能判刑吗?
合作社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代办员应属于从犯,应从轻处罚,结合案件具体情节轻重,即使判刑也不会太重。 《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合作社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代办员应属于从犯,应从轻处罚,结合案件具体情节轻重,即使判刑也不会太重。 《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合作社倒闭后法人债务如何办?
两个方面回答,一是合作社倒闭会产生清算,按照清算资产偿还债务。二是法定代表人是否担责主要考虑是否尽职履责,如果超越权限或者滥用法定代表人地位则将承担责任。由于债权债务纠纷致使合作社倒闭的,公司的债务由合作社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承担。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以前红红火火的供销社是什么原因导致突然消失的?
供销社原来的的性质是农民互利互助的合作社,属于集体性质的企业组织,在计划经济时期,逐渐演变成了正规企业“铁饭碗”,当时别称“二国营”,由于供销社当时独掌农村的物资供应销售,属于非常热门的行业。但随着社会主义大市场的放开,各种市场遍地开花,各类商品价格随着市场变化,供销社一家独大的局面被打破,并逐步消失在市场的边缘。实际上,供销社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当时为活跃农村经济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很多人还怀念供销社时代。现在,供销社如果重新调回来,必须要调整思路,适应新时代的要求,为壮大农村经济再贡献力量。
个人分析,供销社是***经济体制的产物,也是当时经济社会物资集中,流通和销售的重要环节和承包商,有着极端重要作用和无可替代的地位。也为当时社会发展,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提供了巨大便利和职能,尤其是对三农领域的发展和建设,历史贡献和推动作用,无法估量。
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实施,特别是市场经济体制确立和不断完善以来,供销社的行政体制,管理模式,盈利能力等诸多方面,不适应和阻滞了其在经济社会中的生存和壮大,在三农的各个环节中,与其流通供应商和服务商相比,也存有极其明显的短板和不足,因此,供销社在县以下的网点与公司,呈现萎缩和消失状态。仅仅存有市县供销社理事会机构,店铺网点极少,且发展活力不够,经济实力极其薄弱,在市场经济和社会架构中的地位和作用,已非常有限和微乎其微。
当下,再次将供销社重整和扶持发展,有国家战略意义和经济社会现实考量,尤其是疫情三年对经济发展和社会流通重创之下,使得供销社作为物资流通和基层服务保障的“国家队”的作用和地位,有了新任务和新内涵,所以供销社重出江湖,将会对今后市场经济发展,社会活力助力,人们生活服务,都有着不同非常的引领力和推动力。让供销社重整旗鼓,整合当前经济发展新要素,为经济发展增添新动能,为社会层面拓宽新渠道,为人民生活提供新选择,为供销社系统嫁接新活力,可谓“一举多得,一兴多能,一业兴百业旺”。
让我们拭目以待供销社的重新崛起和发展壮大。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农民合作社老板跑路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农民合作社老板跑路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