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合作社的清算法律规定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合作社的清算法律规定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农民专业合作社破产如何清算?
合作社破产,是指合作社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依法定程序,将合作社的资产依法在全体债权人之间按比例公平分配,不足的部分不再清偿的法律制度。
农民专业合作社破产,关系到成员和债权人的利益。为了保障成员和债权人的利益,法律规定只有人民***有权宣告合作社破产,合作社不能自行宣告破产,债权人也无权宣告合作社破产。当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还债。人民***裁定宣告合作社破产后,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接管,并负责处理该合作社的破产事宜。
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破产适用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但是,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破产财产应当优先清偿破产前合作社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但尚未结清的款项。尚有剩余的破产财产依照下列顺序清偿:首先,破产人所欠成员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成员的补偿金。其次,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第三,普通破产债权。这种优先清偿破产前合作社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但尚未结清的款项的制度,充分考虑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的特性,充分考虑了合作社的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的特性,充分体现了合作社服务成员、保障成员权利的原则。
由主管单位主持成立清算小组,首先对流动资金和以往税费情况清理,主要是尾欠税款、社员分红、外借债务等,根据财力和缓急情况进行处理,如果账面亏损,在后面清理固定资产时酌情处理,如果盈余,按照入社股东比例分解,后面清理固定资产也是一样,最后出具清理报告,小组成员签字,报送市场监督局,注销营业执照。
合作社解散、破产清算,国家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如何处置?
资产清偿债务后仍有剩余财产的,应当重新计算剩余财产中国家财政补助形成的财产,其在剩余财产中的比例,以专项基金中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占所有者权益的比例认定。
计算公式如下:
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总额=剩余财产金额-专项基金中国家财政直接补助金额所有者权益金额
具体处置分为3中情况
1.可以划转的,本着支持农业农村发展,便于操作,防止财产流失,可以划转给财产所在地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持有。应当将情况反映到清算方案中,经过成员大会或者***确认后实施。
2.难以划转的,应当委托评估机构资产评估或县以上公共***交易平台交易,出售后上缴乡镇政府,乡镇***上缴县级财政国库,补充县级农民专业合作社专项补助资金。
3.对于因农业结构调整,生态环境保护等原因造成合作社解散的,相关财产处置变现收入,优先用于支持原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新建农民专业合作社转产转业。
以上是我的一点愚解,望盆友指正探讨!
2019年4月28日,农业农村部发布《农民专业合作社解散、破产清算时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处置暂行办法》,其中对如何处理这部分资产有专门的描述。
“办法”第八条:清偿债务后剩余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可以划转给财产所在地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持有。
计算公式:剩余财产中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总额=剩余财产金额×(专项基金中国家财政直接补助金额÷所有者权益金额)。
“哪部分资产进行划分”,打算“划分给谁”,细心的朋友应该都注意到了。这里再用白话解释一下,如果你村里的“空壳社”被解散、破产清算了,清偿合作社的债务后,剩下的资产中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这一部分,才有可能会划给村里。
这些资产可能划分给同村集体的其他合作社,或者直接划给村集体。
如果划给合作社,那么作为该合作社的入股成员,按照合同应该都会有一部分收益。如果划给村集体,就要看村集体决定如何处理这部分资产。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合作社的清算法律规定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合作社的清算法律规定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