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合作社理事会任职文件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5个相关介绍合作社理事会任职文件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农村合作社的任职规定?
农村经济合作社是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和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控制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农村经济合作社一般是由5位以上社员组成,投资一定数额的"合作社",农村经济合作社的企业登记发的是《公司企业法人执照》,注册资金不低于1万元,企业类型为股份合作。
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人员不得兼(担)任哪些职务?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经理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做出这一规定,是为了保证他们全心全意服务本社成员,并保障本社成员的利益不受损失。同时规定,“执行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有关公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或者财务会计人员”。
其中,“有关公务的人员”包括国家公务员和各级政府为农业服务的相关机构中执行相应公务的人员。
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多少名
成员人数一般是3一7名。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一般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和成员组成,其中,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名,理事会成员可以与党支部、村委会成员交叉任职,但不能与监事会成员交叉任职。理事会成员从本社社员中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人员不得兼(担)任哪些职务?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明确规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同时,执行与合作社业务有关公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或者财务会计人员。
农民合作社理事会,监事会怎么设立?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理事长一名,可以设理事会。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由此,法律规定合作社都要设理事长,理事会可以设立,也可以不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法人进行工商登记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从设立起就明确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合作社设理事长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明确规定的,不管合作社的规模大小、成员多少,也不管合作社有无理事会,都要设理事长。 合作社规模较小,成员人数很少,没有必要设立理事会的,由一个成员信任的人作为理事长来负责合作社的经营管理工作就可以了,这样有利于精简机构,提高效率。合作社是否设立理事会及理事的人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并未作强制性规定,而由合作社章程规定。理事长、理事会由成员大会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对成员大会负责,其产生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由章程规定。 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监督机关,对合作社的财务和业务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执行监事是指仅由一人组成的监督机关,监事会是指由多人组成的团体担任的监督机关。 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设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监督是由全体成员进行的监督,强调的是成员的直接监督。由此,《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不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必设机构。如果成员大会认为需要提高监督效率,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设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是否设执行监事和监事会由合作社在章程中规定。一般讲,合作社设执行监事的,不再设监事会。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合作社理事会任职文件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合作社理事会任职文件的5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