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合作社理事长任命文件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合作社理事长任命文件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村支书兼任合作社理事长合法吗?
从2020年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开始起,原则上村党组织书记作为村委会村主任一职的侯选人,经过村民无记名投票选举,村党组织书记同时担任村委会主任,即村长一职,根据村委会组织法,村委主任兼任村经济合作社主任一职,但需要村民代表大会的选举,一旦选举成功,那么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主任、村经济合作社主任属一人担当,这是经过法定选举程序的选举成果,当然是合法的。
农民合作社理事会,监事会怎么设立?
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监事会成员,由成员大会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本社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对成员大会负责。
召开成员大会,出席人数应当达到成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大会选举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监事会成员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如果章程对表决权数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监事会成员的资格条件等,由合作社章程规定。但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理事长一名,可以设理事会。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由此,法律规定合作社都要设理事长,理事会可以设立,也可以不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法人进行工商登记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从设立起就明确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合作社设理事长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明确规定的,不管合作社的规模大小、成员多少,也不管合作社有无理事会,都要设理事长。 合作社规模较小,成员人数很少,没有必要设立理事会的,由一个成员信任的人作为理事长来负责合作社的经营管理工作就可以了,这样有利于精简机构,提高效率。合作社是否设立理事会及理事的人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并未作强制性规定,而由合作社章程规定。理事长、理事会由成员大会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对成员大会负责,其产生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由章程规定。 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监督机关,对合作社的财务和业务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执行监事是指仅由一人组成的监督机关,监事会是指由多人组成的团体担任的监督机关。 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设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监督是由全体成员进行的监督,强调的是成员的直接监督。由此,《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不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必设机构。如果成员大会认为需要提高监督效率,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设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是否设执行监事和监事会由合作社在章程中规定。一般讲,合作社设执行监事的,不再设监事会。
请问农民合作社理事长和法人可以不是同一个人么?除了理事长的最高职务还有什么?
合作社理事长和法人可以不是同一个人。
正规地说,合作社里最高职位应该是法人,他的法律地位最高,多是发起人,不是选举出来的,如果法人与理事长不是一个人,那么与理事长同时选举产生的还有副理事长、秘书长及监事会***等。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合作社理事长任命文件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合作社理事长任命文件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