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合作社被起诉主要成员要背责任吗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合作社被***主要成员要背责任吗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合作社法人借钱失踪了,能***合作社成员吗?
这个要具体分析
1-合作社法人,代表合作社进行借款,有社员等同意,并形成借钱的有关文件,这个法人的借款就属于公务行为。合作社社员要承担赔偿责任。
2-如果是合作社法人个人借款,并未用于合作社运营,其他社员不承担债务!
3-如果合作社法人借款,合作社成员进行了担保,那么,这个担保的社员要承担连带责任!
这要看合作社法人借钱是他以个人名义借的钱还是以合作社名义借的钱,如果是以个人名义借的钱那么只能***法人本人,如果是以合作社名义借的钱,那么就可以***合作社及法人,你不可以***合作社的社员。
看情况如果合作社是,社员全部站股份的,就有责任,我们这边但是与名义不就没有责任,合作社一年赚钱多少和社员没有关系,也没有分到一分钱,所以破产了社员没有关系,只是名义上是合作社,都是自己做自己的生意,
当然不能,合作社其实就是近似于公司,我觉得他就是存在于农村的个人公司,说是合作社,基本上都是个人企业,大部分合作社成员都是名义而已,股份都不一定有,借你钱的是个人的话,你就***他个人,是以合作社名义就***合作社法人,查封合作社资产。近些年农村合作社多如牛毛,管理松散,不规范的很多,跟合作社合作一定要慎重。看其实力和名下实际资产或者种植或者养殖规模,我觉得套国家项目的多,真正自己挣钱的少
借贷介绍人承担责任吗?
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要懂法,不懂法,就容易犯大错误,甚至可能倾家荡产。据我所知,最高人民***《关于人民***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由此可知,对于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不用对借贷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则不论是通过口头或文字表示,都应当对借贷承担保证责任。为此,如果你仅是介绍人,对债务的履行没有保证意思表示,那么就不必承担保证责任,而如果你对债务的履行有保证意思表示,则必须承担保证责任。
《贷款通则》第2条规定:“本通则所称借款人,系指从经营***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取得***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第61条规定: “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二、借贷介绍人要不要担责
最高人民***《关于人民***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六条对保证人的责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有保证人的借贷债务到期后,债务人有清偿能力的,由债务人承担责任;债务人无能力清偿、无法清偿或者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对一些较为复杂、对方当事人较难对付或者通过其他途径很难解决的民间借贷***案件,讨债人就可选择诉讼程序来解决。
诉讼的优势表现在:
1、***处理债务***是最终的、具有强制执行力的解决方式。
2、诉讼时限受法律的严格限制。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在收到公民的民事***状或口头***立案后,民事案件的第一审审理期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也可延长6个月;不服第一审判决的,当事人可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不服第一审裁定的,当事人须在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民事案件的二审审理期限为3个月。***判决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合作社被***主要成员要背责任吗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合作社被***主要成员要背责任吗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