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农业合作社蔬菜的免税范围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农业合作社蔬菜的免税范围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蔬菜免税的规定?
2,收购农产品允许扣抵进项税额。纳税人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或者销售***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抵扣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3,自2012年1月1日起,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蔬菜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
4,自2013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和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5,对企业从事蔬菜、薯类、油料、豆类、糖料、水果和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免征企业所得税。
超市销售免税蔬菜可否抵扣进项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或者销售***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同时还规定,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该超市销售农产品如果缴纳增值税,购进时开具的收购***以及取得的普通***,按照以上规定计算的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需要注意的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农业产品的征税范围中包括蔬菜。又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的增值税。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由于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所以,该超市自2012年1月1日起销售免征增值税的蔬菜,其进项税额不得申报抵扣。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农业合作社蔬菜的免税范围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农业合作社蔬菜的免税范围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