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合作社法律条文解读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合作社法律条文解读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秦州区养殖合作社申请条件?
1)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2)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合作社注册资金100万现在不干了法人,什么承担责任?
注销,注销资金100万现金不干了,法人什么要承担什么?业的法人需要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如果是按正常的法律法规在经营,公司倒闭,所欠的债务就是在法人和股东注册资金范围之内承担
1.出资违约责任。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投资,是合伙法人的义务。如果合伙法人未按合伙协议的约定依期如数按约定的方式缴付出资,即构成出资违约,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如约定的违约金不足补偿实际经济损失的,由赔偿金补足。如合伙协议既未订明违约金数额或比例,又未订明赔偿金计算方法的,过错方应赔偿实际经济损失。 2.擅自退伙的民事责任。合伙法人不符合合伙协议约定的条件而中途退出的,退出方应当赔偿由此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但合伙他方也有过错的,应按各方过错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退出方对退出前合伙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无效民事行为的责任。法人合伙协议中订立保底条款的,该条款无效。保底条款是合伙一方虽向合伙企业投资,并参与共同经营、分享合伙的盈利,但不承担合伙的亏损责任。在合伙亏损时,仍要收回其出资和收取固定利润的条款。合伙企业发生亏损的,合伙一方依保底条款收取的固定利润应如数退出,用于补偿合伙的亏损。如无亏损,或补偿后仍有剩余的,剩余部分作为合伙的盈余,由合伙各方重新商定合理分配或按投资比例重新分配。
明为合伙,实为借贷的合伙协议无效。合伙一方向合伙企业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合伙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合伙,实为借贷。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以收缴,对另一方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
合伙协议被确认无效后,合伙企业在合伙协议履行期间的收益,应先用于清偿合伙的债务及补偿无过错方因协议无效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社员不出资还需要给社员发分红金吗?
农民养殖专业合作社成立,社员不出资,需要给社员分红吗?
对于是不是需要给没有出资的社员分红,主要看社员参与合作社的方式和深度。所谓的参与方式,指的是松散型参与、出资入股参与还是捆绑式参与。
1、松散型的参与方式,
这种参与合作社的方式,就是在平时的运营中,农户接受合作社的总体指导,接受合作社的某些服务。但合作社不过问农户养殖规模以及经营方式,具体事务农户自己做主。这样的合作方式,合作社不仅不需要给农户分红,农户还需要给合作社支付一定的服务咨询费用。
2、出资入股参与方式
这是对合作社的原始参与,也就是在组建合作社时,养殖户为合作社注入一定数额的资金,使合作社可以有效运转并且健康发展。这样的参与方式,不需要把自己的养殖场与合作社捆绑。但与合作社信息共享,合作社给予养殖户技术指导和经营扶持。这种合作方式,养殖户既是合作社社员,也是合作社的组建股东。这种身份的社员,不一定参与合作社的具体管理事务,但理应参与合作社的分红。
3、捆绑式的参与方式
其实这是一种深度合作。社员不一定出资,但其合作方式,是将自家的养殖场与合作社直接捆绑,如禽畜幼苗引进、饲料采购、防疫处置、[_a***_]等一系列环节,都与合作社捆绑在一起进行,与合作社是休戚与共的关系,这比掏钱入股的参与度还要深,这样的参与深度,养殖户的身份实质是以实物入股,理应获得股东身份,而作为股东,理所当然也有权利参与合作社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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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合作社法律条文解读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合作社法律条文解读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