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农村合作社的法律与实务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5个相关介绍农村合作社的法律与实务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有法律责任吗?
未经批准设立的合作社签订的借款合同无效,仅在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不属于《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社区性银行业金融机构,属于非法金融机构。
其在向借款人出借资金的同时从贷款中扣除入社费用以完成将借款人吸纳为社员程序的行为,是为了规避法律关于不得向社员之外的社会上不特定人员发放贷款的规定,属于从事非法金融活动,该借贷行为应属无效。
什么是农村经济合作社?
农村合作社,产生于上世纪的它是为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改造,在自然乡村范围内,由将其各自所有的生产资料(土地、较大型农具、耕畜)投入集体所有,由农民进行集体劳动,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农业社会主义经济组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既不同于企业法人,又不同于社会团体,也不同于行政机关,自有其独特的政治性质和法律性质。
像农村经济合作社这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既不同于企业法人,又不同于社会团体,也不同于行政机关,自有其独特的政治性质和法律性质。 如果是个人发起,则属个体性质。
农业合作社吸收存款有法律保障吗?
谢您邀请,农业合作社吸收存钱,是沒有法律保障的,之前电视上很多合作社吸收存钱跑路的情况,所为的合作社不少,但就是个名而以,实际沒有几个发展好的,就是个人产的农产品合伙外销罢了,
请大家说说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前世今生?
答: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前世,是新中国成立后的五十年代,人民公社化时期,是靠农民入股的方式,组织成立起来的两个集体组织。
一个是农村信用社,这是个农民自己的金融组织,主要是为了发展我国农业生产,提供***服务的,在九十年代末,2004年以前,农村信用社的股票,连本金带红利,已给农民结算完了,一次性返还给了农民。
农村信用社,是农民自己办的专业金融合作社,发展的最成功,现在已经发展壮大成了,农村商业银行,简称农商行。
另外一个是,农民自己办的商业股份制合作社,就是农村供销社,也是五十年代,人民公社化时期成立的,农村供销社,在改革开放后的八十年代,政府把农民的股票,连本金带红利结算完后,进行了改制[_a***_]给了个人。
农村供销社,现在看没有农村信用社发展的好,因为,供销社改制让私人承包后,受农村超市和贷销点的影响,一直没有发展起来,有些已经倒闭了。
这就是我对农村,专业合作社的前生今世的记意,仅供参考和大家一起讨论。
(原创于202O年6月1日)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什么性质的组织,有什么作用?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国家实行土地经营种植管理,由当地领导部门统筹兼管提供资金支持及负责生产、生活物资调配供应,村里群众由基层党支部或各村民小组集体实行统一管理督促村民互帮互助加强种植、养殖管理,将生产的粮食作物上缴或定价交售给国家,负责管理村民家庭与个人并根据参加劳动时间获取报酬多少进行分配的一个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基层组织。
农村专业合作社或合作(协会)形成的原因?
近些年来,随着时代的发展进步与国家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将国有土地面积按个人分配到户、与家庭承包责任制政策以后,实行宏观调控政策管理,放宽了农民对承包土地内的品种种植、产品经营销售管理方面的政策,农民土地种植面积除国家政策规划种植的粮食、油料农作物外,剩余土地可以自己选择种植其他的瓜果、蔬菜及多种农付产品,实行自产自销参与市场经济销售竞争的方式,极大的提高了农民对土地种植的积极性,种植的水果产品种类也是多种多样,但是随着全国多省地区逐步引进种植发展相同的农产品后,又缺乏统一的经营管理与销售渠道形成果农个人单打独斗各自为战,没有地理品牌标识,缺乏产品市场竞争力,就直造成了农产品积压滞销售卖难,甚至有将产品丢弃在河道路边的情形,
农村合作社的突出作用与优势?
通过许多农产品滞销的实际情况与惨痛经验教训,当地种植大户积极组织动员其他有新思维改变的众多种植户一起,自发的联合组织起来,并通过当地上级部门批准支持,同意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合作协会
专业合作社管理人员由种植户内部选举产生,并有正、付理事长,监理数人,财务管理等多名人员组成,合作社实行财务内部相互监督集中管理,生产经营要求种植户按技术标准统一管理,利用产地品牌标签将产品标准统一组织收购销售,很好的杜绝了种植户零散售卖价格低造成很大损失的局面,对创建地区品牌推广优质产品,提高地区产品知名度,增加市场竞争与抗风险能力有极大的推动防护作用。
现在乡村中也有打着某某合作社的晃子,从事出售苗木肥料承诺包产品回收的虚***个人,请农民朋友注意防范小心上当受骗。
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以前来说那是人民公社时代,那个时候是生产队模式,集体耕种,人民的积极性发挥不出来,再说那个时候也不允许你去改变耗耕种,也不能搞经济农作物,否则就是走资派了。今天则就不同了,对于土地你想搞什么经济农作物都可以,只要是不违法,种啥都行,现在土地是承包到户,几户人家都可以搞规模经济农作物,搞蔬菜花卉大棚,几户或者是多户互帮互助共同发展。实践证明效益和前景都非常好。所以农民专合作还是有前途的。
关于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的法律依据?
有人认为村(居)委员会与村民之间不是简单的民事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村委会是农民集体财产的管理人,而股份经济联合社的成员与联合社成立后设立的管理机构主体实际上也是不平等的,且章程中关于成员大会等的召开、成员代表的选举制度等都是参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所以制定股份经济联合社章程的法律依据应为《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农村合作社的法律与实务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农村合作社的法律与实务的5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