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成员大会决议和合作社章程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成员大会决议和合作社章程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农村合作社理事长在经营过程中做出重大决定需要和股东们商量吗?
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了。
农村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组织治理结构上,和公司制组织基本一致,同样由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公司股东会)-理事会或理事(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经理层(公司经理层),各层权力也是基本一致,经理层(公司经理层)的职权由理事会或理事(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授权,理事会或理事职权(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由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公司股东会)授权。
农村合作社理事长需要决策的重大事项,如果在合作社章程规定的理事会职权范围内,或在合作社成员大会某项授权决议范围内,理事长只需在理事会议事规则下做出决定。如果超出了上述范围,理事长需要先在理事会议事规则下形成理事会的议案,然后报请合作社成员大会审议。
对于重大事项,涉及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盈利分配等等,都是必须由合作社成员大会做出决定。但和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一些重大事项 ,如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及其他经营活动重大事项,为提高经营管理效率,通常会由合作社成员大会给予理事会或理事一定额度的授权,额度以内的只需理事会做出决定,超过额度的才需要由合作社成员大会做出决定。
最后,如果合作社设立了理事会,理事长还必须按照理事会的议事规则行使职权,需要由理事会集体决策的事项,理事长***集理事会议定。
农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享有的基本表决权与其?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享有的权利包括:
①参加成员大会,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参与合作社的民主管理;
④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⑤退社自由;
⑥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农产品合作社的成员怎么确认?
农产品合作社的成员,以入股分红的形式参与农产品合作社的经营活动,并加入农产品合作社理事会,载入农产品合作社章程,并形成决议。
然后再将农产品合作社的章程及决议提交于注册登记机关,经注册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后,即对农产品合作社的成员进行了确认。
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会指的是什么?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理事长一名,可以设理事会。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由此,法律规定合作社都要设理事长,理事会可以设立,也可以不设立。 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法人进行工商登记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从设立起就明确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合作社设理事长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明确规定的,不管合作社的规模大小、成员多少,也不管合作社有无理事会,都要设理事长。 合作社规模较小,成员人数很少,没有必要设立理事会的,由一个成员信任的人作为理事长来负责合作社的经营管理工作就可以了,这样有利于精简机构,提高效率。合作社是否设立理事会及理事的人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并未作强制性规定,而由合作社章程规定。理事长、理事会由成员大会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对成员大会负责,其产生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由章程规定。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成员大会决议和合作社章程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成员大会决议和合作社章程的4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