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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年代国营农场的正式职工,当时是每月发工资吗?
我是七十年代国营农场的职工,参与调查制订过国营农场体制改革方案,并制定过工资套改升级方案。
首先介绍一下国营农场的起源:
国营农场的前身是新中国成立不久,为了更好地建设社会主义,保障人们的衣食住行和国家安全的产物。
生产建设兵团肩负着屯垦戍边,保家卫国双重职责,一部分连队属于执勤连,职务是边防巡逻,团机关由现役军人领导。
七十年前全国陆续的已建成13个生产建设兵团,分布在边疆及全国地。
我是在***黑龙江建设兵团,兵团由五六年开往边疆官兵和五九年各省支边青年建立,后期由接收了老三届下乡知青,兵团***为“铁字”。
七十年代末,兵团撤销改为农垦局,有黑龙垦区、海南垦区、广东垦区和新疆垦区(后新疆垦区恢复了兵团建制),隶属国务院农垦部管理。
我说说黑龙江垦区农场的管理方式吧。
国营农场的职工,在1***7年之前是按月发工资的,后来情况就不知道了。还有军垦农场,以及生产建设兵团,这些都属于国营农场性质,也是按月发工资的。
在69年去农场的知青,每月16元,后来慢慢往上涨了一点。74年去建设兵团的知青每月20元。各地情况不一样,大概都差不多。
至于插队到农村的知青的情况比农场的要差一点。
国营农场和国营垦殖场有不同之处,国营农场是在荒丘荒岭,山地林区建立的农场。国营垦殖场是在荒抚的湖洲、海边围堤筑坝开垦出来的田地。管理属性复杂,有国办省级管理,有省办县级管理,自收自治,全机械或半机械。所收取的农林作物、种植物、养殖物、轻工产品、全部归国家所有。最高领导级别为师级、团级。职工级别为农工级,有职工人事档案,工资挡案,农场户籍。记工分,发放月工资(较低),不享受、不存在工人技术级别,享受部分节***日,社保由农场统一交纳,个人不承担,60岁退体后领发退休金。有的大型农场有较完整的生活体系,有供销合作社、农机厂、电力排灌站、派出所、医院、粮店、商店、饮食店、学校、幼儿园、礼堂、街道等……。
我是72年下乡到盘锦垦区的知青,去的都是国营农场,但当时没有工资待遇,与农村公社和生产队一样是干活记工分,只是那时大队叫营,生产队叫连。记得下乡第一年,挣了3500多工分,年终扣除各种费用分得了200多元钱,这在当年算是不少的收入了。
我可以有资格囬答。我是1964年6月下放到皖南泾县马头林场的。该场是安徽省建场历史最早的国营林场(1918年)。据当年在世的第一代老工人讲,解放前工人月工资8块大洋,场长24块大洋,按月发饷。我参加工作第一年23元,第二年26元,即使在十年***大混乱(武斗丶夺权时),也从末停发过工资。县里有一县办农场,一园艺场,还有三家国营林场,工资都差不多,只有劳保***有些差别。目前林场划归事业编,退休金高于农场丶园艺场。
成立村集体公司,董事会成员为村两委成员,酬薪该如何算?
该问表面上简单,事实上涉及村民利益。
民法典将成立村集体公司,称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法人资格是特别法人资格,特别法人意味着可以设立营利性法人,也可设立为非营利性法人,作者认为,该类公司在经营上还可以对不同的成员区别对待,如,对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予以照顾,或者优惠等,而对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外的交易对象按市场规则对待。
不少地方已经成立村集体公司,在董事成员确立上,村委员成员按选举委员一样表决确定的方式可能存在问题。一方面,村委员成员本身还承担了村民委员会的职责,将村委会成员选举为董事可能影响其职责的履行;另一方面,作为公司的董事需要的是对市场的把握能力,与村委员成员的职务没有关系,特别是村民委员会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时,可能有利益冲突,不利于村民的监督。
法律、行政法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就目前的法律看,专门针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法律还没有,公司法对董事会成员的报酬有明确的规定,即,有股东大会决定,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股东为全体村民,他们报酬问题也应当由村民会议决定。
需要指出的是,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本村享受误工[_a***_]的人员及补贴标准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成立村集体公司,作为特别法人的董事会成员不能完全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来确定,特别是董事会成员为村两委成员时,村民委员组织法也是特别法人的法律。
- 徐剑随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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