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合作社购进非本成员农产品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合作社购进非本成员农产品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农业专业合作社销售非成员初级农产品是否享受免税?
一、按政策规定,其他合作社的产品,不能免税。 《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从2008年7月1日起,其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因此,从其他合作社收购的农产品是不免税的,应当按1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二、你可以***取措施加以规避。 可以与其他合作社签订一个土地承包协议,如此一来,该合作社的产品,就是本合作社的产品了。如果直接收购农产品,那是要交税的;如果直接承包土地,然后生产出农产品,那就是本合作社的产品,这是有区别的。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外购产品吗?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以农民为主体,通过提供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来实现成员互助目的的组织。因此,它的宗旨是服务于本社成员,主要是销售本社社员的产品。在销售本社社员产品的前提下,如果有能力,可以收购社员以外农民的产品,按照统一质量、统一标准、统一销售的原则收购,然后销往全国市场。
需要说明的是合作社对外收购销售的商品,是按照市场价格的经营行为,以追求社员利益最大化为经营目的。
购进农产品代开的普通发票如何抵税?
根据现行政策规定,购买农产品的进项税额抵扣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一、取得增值税专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可以按照***或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抵扣进项。
二、从非农业生产者处购买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以下简称“75号文件”)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37号)享受免征增值税税收政策的产品,由于免征项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因此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三、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的免税农产品(含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和“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公司回收再销售的畜禽),可以使用农产品收购凭证,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四、按照75号文件第3条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所称的销售***是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依照3%征收率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而自行开具或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因此从小规模纳税人(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生产单位等)购进农产品,取得3%征收率的销售***,可以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但如果批发、零售环节的小规模纳税人享受了免税政策,则其开具的销售***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购买农产品为原料生产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的进项税额需要核定扣除。
纳税人需要注意,只有购进农产品才能比照以上情况处理。关于农产品的范围,详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包括种植业、养殖业、林业、木业、水产业生茶的各种植物、动物初级产品和经过简单加工的农产品。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合作社购进非本成员农产品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合作社购进非本成员农产品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