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农民合作社家庭用地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农民合作社家庭用地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基本耕地可以申请家庭农场吗?
这个基本上可以肯定的说是不可以的。因为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等,基本农田只能用于种植业生产,而不能用于养殖业。所以说你这个问题是不可以申请的。
首先告诉你,基本耕地可以申请家庭农场。
近年来,随着乡村振兴战略和农村土地流转政策的实施,国家也倡导大力发展家庭农场、农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组织,有效改善土地***的配置效率,进一步激活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实现适度规模经营,为农业规模化、集约化、高效化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因此,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申报程序,可以申办家庭农场。
那么什么是家庭农场呢?
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业合作社流转,其中"家庭农场"这个概念首次在中央一号文件中出现,这也表明了国家对家庭农场的鼓励和支持。家庭农场是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家庭农场的申请条件:
一、种植业。经营流转期限要5年以上,集中连片的土地面积达到30亩以上,其中,粮油作物种植面积达到50亩以上,水果面积50亩以上,茶园面积30亩以上,蔬菜面积30亩以上,食用菌面积达到1万平方米或者10万袋以上。
二、畜禽业。生猪年出栏1000头以上,肉牛100头以上,羊500只以上,家禽年出栏10000只以上,家兔2000只以上。
三、水产业。经营流转期限5年以上,且集中连片的养殖水面达到30亩以上,特种水产养殖水面达到10亩以上。
四、林牧业。山林经营面积500亩以上,苗木花卉面积30亩以上,油茶80亩以上,中药材30亩以上。
五、烟草业。烟叶种植面积达到200亩以上。
六、综合类。种养结合的综合性农场,应含种植业、畜禽业、水产业、林牧业、烟草类型中的2种以上,并且每种类型达到相应规模的二分之一以上。旅游、特色种植、休闲观光为一体的综合性农场,面积10亩以上,餐饮住宿设施齐全。
家庭农场的申请程序和步骤:
第一步:申请。符合家庭农场认定条件的农户,向家庭农场经营地所在的村委会(社区)提出申请,并填写申报材料,包括家庭农场认定申请表,土地承包或流转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家庭农场经营者资格证明和户口本复印件,家庭农场固定从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第二步:初审。村委会(社区)对申报材料和申请农户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在申请表上签发意见。
第三步:复审。乡镇(街道)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提出复审意见,并将材料报送县(区)农业主管部门。
第四步:认定。县(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上报材料进行认定,对认定合格的家庭农场进行登记、建档。并推荐到县(区)市场监管部门进行营业执照注册。
第五步:备案。县(区)农业主管部门对已经认定的家庭农场,报市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家庭农场注册需要准备的材料:
一、农场申请人***原件及复印件。
二、农场认定申请及审批意见表。
三、土地承包合同或经鉴定后的土地流转合同,及公示材料(包括土地承包、流转等情况)。
五、农场发展规划及[_a***_]。
目前国家政策鼓励并允许开办家庭农场,可以在承包地或者流转而来的承包地上开展农业经营,但是不能***借开办家庭农场的方式进行非农建设,理由如下:
1.何为家庭农场?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其中,“家庭农场”的概念是首次在中央一号文件中出现,同时,发展家庭农场是提高农业集约化经营水平的重要途径。
2.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GB/T21010.2007)的标准,农田属于耕地的一部分,对于申请家庭农场可以在基本农田上进行,但是需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管理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所以,要发展家庭农场必须要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才能进行。
3.根据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但流转而来的承包地用于开办家庭农场时应遵循相关法律规定: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土地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三)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综上,“家庭农场”模式往往要涉及土地流转和集中,而在土地流转和集中的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循双方自愿和平等互惠的原则,即其他农民或村集体自愿把土地承包给“家庭农场主”,由“家庭农场主”支付合理的承包费或者流转费用,双方签订合同,约定承包的期限或者流传的期限。在这种模式中,土地归村民集体所有的性质是不变的,向外承包土地的一方在合同到期后可以收回土地。因而,作为有能力开办家庭农场的家庭或者农场主是可以在承包的耕地或流转的耕地上申请开办农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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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农民合作社家庭用地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农民合作社家庭用地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