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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总结?
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对村民的身份进行确认和认定的过程。认定的依据包括村民的户籍、土地使用权、劳动力贡献等。
认定结果决定了村民在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权益和责任,包括分红、参与决策等。
身份认定的目的是确保公平公正,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集体经济的健康发展。同时,认定过程应透明公开,确保村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1、出生落户的,即出生时父母双方或其中一方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且本人户籍登记在集体经济组织的。
2、因婚姻或收养迁入户籍、并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的。此处所指的因婚姻迁入户籍的情形,包括女方迁入男方、男方因入赘迁入女方。
4、户籍由其他集体经济组织迁入,并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确认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
5、户籍由其他集体经济组织迁入,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的。
6、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同意。符合村规民约等可以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
农民的三大权利包括什么?
答:农民的三大权利包括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
农户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通过房屋租赁的形式流转,产生债权意义上的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不可担保融资;也可以在宅基地使用权之上设定集体土地使用权。
根据相关条文规定,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农民的三大权利包括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三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第三百三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百六十四条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三百六十五条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土地经营权。
关于推进农村“三权”改革,这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所明确的内容,这是深化农村改革中最重要的要素改革,也是农村产权流转的核心。
1、要明确当前农村“三权”的归属。
2、要明确农村产权流转的政策要求。
3、在界定土地集体所有、土地承包权归农户的前提下,鼓励土地承包经营权向专业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流转,鼓励和引导工商资本到农村发展适合企业经营的现代种养业,以促进发展各类不同的经营现代农业的市场主体,创新现代农业生产发展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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