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农村合作社成员未履行出资责任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农村合作社成员未履行出资责任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实际没出资的代持股东有效吗?
实际未出资的代持股东权利不能保障,通俗讲就是无效!
理由:
一、法条规定。
依据《公司法》司法解三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利的,人民***不予支持。"
注意: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才能予以支持。
二、最高院《九民纪要》出台后,最高院法官讲解关公司法方面的问题了时,明确说"股东代持必须以实际出资为前提"。
综上,实际未出资的代持股权协议因没有履行出资义务,代持股东的权利无法保障,通俗称"代持股东无效"!
提醒朋友们千万不能签订这样的协议,以免误了大事!
一般来说股东包含两个要件:
形式要件是指在公司章程、公司的工商登记材料或在股东名册中都表明其股东身份;
实质要件是指按照公司成立时章程的规定出资金额或股权转让时约定的转让金额,实际出资。
在公司设立或者股权转让过程中,虽然具备了股东的法定形式要件,但其名下的股份实为他人所有的股东,被称为“代持股东”,也被称为名义股东、显性股东。
代持股东产生的原因很多,常见的有两类,一类是实际出资人不便于出面。此时往往为了享受或规避国家对于公司待遇的法律和政策,如规避对主体资格的限制(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现役军人不能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规避对特殊领域的限制(如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不能设立公司)。另一类是实际出资人为了逃避法律的责任,比如为了逃避相应的出资责任,代持股东被哄骗、强迫而产生。
代持股东现象出现的原因是种种规避法律和趋利避害的心理所致,当投资者选择挂名股东这种方式时,更多地想到的是它可能带来的便利和好处;而对其间隐藏的风险和漏洞却疏于防控。
代持股东因为具有形式要件,因为其股东身份已向社会公示,实际出资人与代持股东之间的这种私下借名行为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需在其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风险。
综上,代持股东在法律上是具备形式要件的,对外来说是有效的。不想要承担那么多风险,可以少签字或是放弃当代持股东。
以“实际没有出资”的真实含义确定效力。具体分析如下,供参考:
代持股东又称名义股东,其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登记于股东名册及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文件,但事实上并没有真实向公司出资、并且也不会向公司出资的人。与其相对应的是实际股东,就是真实向公司履行了出资义务、并且实际享有股东权利,但其姓名或者名称并未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及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文件的人。
- “实际没有出资”的含义为代持股东没有实际出资,实践中,名义股东与实际股东往往签订协议,一般称为代持股协议。这种协议并不违反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是有效的合同。此种含义上的代持行为有效,但是,实际股东如果想要“浮出水面”,必须履行相关的股权转让手续后,实际股东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股东,做到“名实相副”。其中,需要经过其他股东的同意可能存在困难。
- “实际没有出资”的含义为实际股东也没有实际出资,如,实践中,实际股东接受“干股”让他人代持,笔者认为,该代持行为有效,理由为,接受“干股”的实际股东可能构成犯罪,以后的司法处理,但并不影响公司法上收受“干股”实际股东的地位。至于代持人是否构成犯罪,需要看代持人是否知情,不在本回答中讨论。
- “实际没有出资”的含义为实际股东完全没有出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经公司催告缴纳,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可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此种情形下,公司没有行使股东资格的革除前,该代持行为仍为有效。
股东出资不实都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股东出资不足承担的法律责任由两种,两种责任一是向公司补足出资;二是向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若股东以非货币资产,因该非货币资产与公司章程所作定价有显著差别,该股东就应以货币出资弥补该差额,至于该股东对该差额的产生是否有过错在所不问。上述条款对承担该责任的股东作为明确的规定,即“交付该非货币出资的股东”,指的是在公司设立时以非货币财产作价认购了出资份额并应当履行该出资义务的投资者。因此,如果出现了非货币资产出资不实的情形,即使该股东在公司成立后转让了其股份,他的补缴差额责任也不能免除。即使该补缴差额的责任由转让方(原股东)与受让方(新股东)在股权转让合同中约定由受让方承担,该约定也不影响公司向原股东追究责任。其他股东的连带补缴差额责任属于资本充实责任,所谓资本充实责任,是指为贯彻资本充实原则,由公司设立者共同承担的相互担保出资义务履行的民事责任。根据资本充实责任,在某些公司设立者违反出资义务或其他原因,致使公司资本不能按照章程缴足时,其他公司设立者承担连带的缴足义务并可以因此向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求偿。扩展资料:要求1.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1)有限责任公司:3万元;(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10万元;(3)股份有限公司:500万元;(4)上市公司:3000万元。根据我国2014年3月1日实施《公司法》的修改内容,取消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与此相对应,股东首次出资额比例也被取消。2.出资期限(1)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投资公司:5年)。(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允许分期出资,股东应当一次缴足出资。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股东出资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农村合作社成员未履行出资责任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农村合作社成员未履行出资责任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