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农村合作社法律形式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6个相关介绍农村合作社法律形式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 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有法律责任吗?
- 农民专业合作社受法律保护吗?
- 关于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的法律依据?
-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否承揽业务?
- 我国法律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表决权有何规定?
- 以前农民入股农村信用社和供销社的股份,现在还算数吗?
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有法律责任吗?
未经批准设立的合作社签订的借款合同无效,仅在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不属于《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社区性银行业金融机构,属于非法金融机构。
其在向借款人出借资金的同时从贷款中扣除入社费用以完成将借款人吸纳为社员程序的行为,是为了规避法律关于不得向社员之外的社会上不特定人员发放贷款的规定,属于从事非法金融活动,该借贷行为应属无效。
农民专业合作社受法律保护吗?
这个问题我有以下解读,说来与这方面有实务的朋友聊聊。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部民法典已生效进入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民法典关乎每一个人从生到死的整个生命历程,所以民法典也称人们生活的百科全书。
说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否受法保护,我的观点十分明确必须保护。另外,法律还要保护其它的合作社,但是,合作社叫什么不重要,重要得是合作社的成立,经营,章程等等必须合法,合规,否则,不但不被保护,有可能涉嫌违法被取缔,注销或处罚了。
二,现在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开放扩大深化,各类民事主体,包括民间人财物进入市场,自然,有法人,非法人,民事主体参与市场经济活动,同台竞争,象农民专业合作社就是一种,当然,还有其它种种了。
关于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的法律依据?
有人认为村(居)委员会与村民之间不是简单的民事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村委会是农民集体财产的管理人,而股份经济联合社的成员与联合社成立后设立的管理机构主体实际上也是不平等的,且章程中关于成员大会等的召开、成员代表的选举制度等都是参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所以制定股份经济联合社章程的法律依据应为《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否承揽业务?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可以对外承揽业务的。其原因有:
其一,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由农村社员成立的经济合作组织,并要求农民成员不能少于80%;
其二,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市场监管部门申办营业执照,一经核准,它就具有法人地位的经济组织;
我国法律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表决权有何规定?
答: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一人一票制”,是指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时,每个成员都具有一票表示赞成或反对的权利。成员出资多少与成员在合作社中享有的表决权没有直接联系,每名成员各自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任何人不得限制和剥夺。
以前农民入股农村信用社和供销社的股份,现在还算数吗?
当然要算数。不能翻身忘本。你讲信用,他讲信用,农民讲信用,***讲信用,社会多好呢。你有情,我有义,你会感恩,我也会感恩,***都不缺德。何必要那么多法律,和警力,如果不立德,不立品,会减少法律的约束力,浪费很多警力。倡德重于一切,高于一切,大于一切,***有德,国旺,家旺,事业旺。缺德一切无希望。
农村农民入股农村信用社和供销社的事,应该在解放后初期到***前这段时期,即在上世纪五十年代初期。
我今年七十岁出头了,我还未经历过这种入股制。当时已成年有劳动[_a***_]的人才动员参股入股,即有亲身入股的人,能活到现在的肯定最小的都超过九十岁及以上了。
当时入股信用社供销社的,每股(每人)总额有三元五元十元等级,一家人有几个有劳动力的,就参加入几股。
其他地方我不清楚,我地区在上世纪六十年代初(***开始前),就已经全部收购归还了股权人股金,及利盖分红等全部结算完毕了,信用社供销社股权从此退出了历史舞名。
当时我还是小孩,但已经懂事有记忆了。我清楚记得,当时我跟着父辈去到退股归还股金发放现场,看到人们都领回的股金及利益分红,交回了股权证。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农村合作社法律形式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农村合作社法律形式的6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