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农民合作社法律法规不健全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农民合作社法律法规不健全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注销的原因?
1、《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2)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3)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经营收入不佳、存大量僵尸合作社而不得不注销,从而止损终止:
一是农村己无实质意义的集体生产资料;
二是缺少经营管理技术和人才;
三是社会也无集体意识和公益思想,集体经济法律法规不健全,激励约束几乎没有建立!
农业法律法规的基本条件
以下是我的回答,农业法律法规的基本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确立农村土地权利体系。明确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三权的分置,以及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户承包权和其他主体的经营权等四权的关系。
保障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合法权利。在保持家庭经营基础上,支持种田能手、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发展,对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领域给予政策扶持。
保护农民土地财产权利。完善征地补偿制度,健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推进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
强化农业法律法规的执行和监督。加大对农业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农业执法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加强农业综合执法体系建设,完善农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总的来说,农业法律法规的基本条件应涵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合法权利保障、农民土地财产权利保护、确立农村土地权利体系、农业法律监督和执法等方面的内容。
上海市农民合作社管理条例?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应当按照章程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并按照法律规定和章程约定参与盈余分配。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依法以土地经营权、林权等出资的,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出资年限不得超过土地经营权、林权等的剩余期限。
镇财政所是否有权取消农民的合作社(有证)?
镇财政所没有权利取消农民的合作社(有证)。
因为农民合作社是在法律规定下成立的,并且在其合法经营期间,若无特殊情况,镇财政所不具有撤销其合法身份的权利。
在我国,农民合作社是由农民自愿经营管理、有独立法人地位的经济组织。
如果镇财政所有要取消农民合作社的意向,需依法进行解除程序,如果没有按照程序解除,则意味着涉嫌违法行为,严重时将会受到法律的惩处。
镇财政所没有权力取消农民的合作社。
原因是:合作社是农村基层组织的一种形式,依据《合作社条例》等法律法规,合作社的设立和解散需要符合特定程序和条件,同时需要相关部门的审批和备案。
镇财政所作为财政管理机构,不具备取消合作社的权力,只能对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和资金审核进行监督和审查。
延伸内容:合作社是农村经济组织中的重要一环,是农民群众自主组织和自治的体现。
近年来,我国加大了对合作社的政策支持和培育力度,通过改革完善合作社的组织形式和运作机制,推进农村社会经济发展和乡村振兴。
因此,合作社的合法权益需要得到充分保障,同时也需要规范管理和加强监督。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农民合作社法律法规不健全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农民合作社法律法规不健全的4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