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农村合作社的法律文件包括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农村合作社的法律文件包括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农村集体经济合作社怎么管理?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稳定和完善农村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适用本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为公司的,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建制经过改革、改造、改组形成的合作经济组织,包括经济联合总社、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和股份合作经济联合总社、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股份合作经济社等。
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乡(镇)、村中国共产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接受各级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的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依法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各级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和服务,并依法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对损害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利益的违法行为如何处置?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损害合作社及其成员利益的违法行为包括:
①侵占、挪用、截留、私分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财产;
②非法干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生产经营活动;
③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摊派;
④强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接受有偿服务。
对于有以上任何一种损害合作社及其成员利益的违法行为,造成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济损失的,都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法律认可的民事主体,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如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可以依法通过诉讼和仲裁的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损害合作社及其成员利益的违法行为包括:
①侵占、挪用、截留、私分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财产;
②非法干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生产经营活动;
③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摊派;
④强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接受有偿服务。对于有以上任何一种损害合作社及其成员利益的违法行为,造成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济损失的,都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法律认可的民事主体,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如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可以依法通过诉讼和仲裁的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农民合作社要承担无限责任吗?
不是,农民合作社只在其社有资产内承担有限责任。
农民合作社是农民自愿入股成为的合作经济组织,属于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自承担法律责任的独立法人单位。所以,农民合作社只在其所有资产的范围内承担有限法律责任,入社社员只在其入股资金(资产)内承担有限法律责任。
现在农村的农田合作社是什么?
在我们农业生产、加工和销售活动中,组织是不可缺少的,因为,仅凭我们自己或者家庭的力量,很难提高生产能力,也容易被市场经济的大海所吞城。组织是我们征服自然的力量的源泉,是获得一切成就的主要因素。
组织与管理都是现实世界普遍存在的现象。从2004年开始,在中央财政支持下,农业部组织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示范项目”建设,4年期间共扶持了508个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示范单位,确定北京、吉林、山东、浙江、安徽、河南、湖北、湖南、四川、[_a***_]、宁夏、青岛等12省市为全国试点省市。在这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试点示范工作的推动下,各级农业部门也相继组织试点示范和项目建设。试点效果相当好,证明了新时期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形式,不仅被农民接受,而且普遍受到欢迎。
1985年,中央一号文件再一次强调,“合作经济组织是群众自愿组成的,规章制度也要由群众民主制定,认为怎么办好就怎么订,愿意实行多久就实行多久。”此后,中央还多次就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进入21世纪以来,面对农业发展进人新阶段的新形势,中央对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继续作出了一系列新的部署。
2006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正式颁布并于2007年7月1日开始实施。这部法律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进一步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制度环境。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农村合作社的法律文件包括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农村合作社的法律文件包括的4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