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合作社法律主体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合作社法律主体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农业合作社的主体条件?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五)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之上。是由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即农民为主体,自愿组织起来的新型合作社。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改变家庭承包经营。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自愿和民主的经济组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迫他们成立或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社;同时,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各位成员在组织内部地位平等,并实行民主管理,在运行过程中应当始终体现“民办、民有、民管、民受益”的精神。
农民专业合作社主体资格?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要依法取得合作社法人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5名以上符合该法规定的成员;
2、有符合该法规定的章程;
3、有符合该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4、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5、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农民专业合作社住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才能得到保护。
社员主体资格是社员权成立和合作社各项制度构建的基础,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遵从由抽象到具体的逻辑,分别从两个不同角度对主体资格做出刻画,从而将我国法上的社员主体类型化为三种情形。
在各具体资格限制问题上,合作社法作出了一些努力,然而仍有待完善之处,不仅资格认定标准需要重新审视,若干不合理的限制也应取消或修正。
借款主体条件包括哪些
在一般借贷关系中,法律对借款合同的主体资格没有特殊的限制条件,只要符合合同主体的一般规定就行。但是,依据我国有关金融机构的法律规定,从事商业贷款业务的,只能是依法设立、并得到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各种商业银行、城乡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除此以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都不能从事商业信贷业务,也就不能成为借款合同中的***人。
另外,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第22条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向商业银行提供***,即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是向商业银行提供***的***人;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第29条的规定,除非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向特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之外,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地方政府和各级***部门提供***,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
就借款人的主体资格而言,依据我国《商业银行法》第40条的规定,下列人员和机构就不是商业银行发放信用***的对象: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书、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上面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因而,这些人员和组织就不能向相应的商业银行借款。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合作社法律主体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合作社法律主体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