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产权改革合作社成员认定书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产权改革合作社成员认定书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合作社认定标准?
农村合作社的认定标准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有5名以上的成员,其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80%。成员总数20人以下的,可以有1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20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5%。
第二章 标 准
1、有《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合作社成员人数在50人以上,其中农民占80%以上,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依法成立
请问大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按人口算的还是按户口算的?
我的户口原来是农业,然后上学转成非农业,后来村里面有拆迁的信息后我又把户口所在地弄到村里,现在是村里的集体组织成员,但是我的户口性质是非农业有好多***少好多。还好有总比没有好。
我是提问者!我一直都是农村户口的,嫁出去也没迁出过,但我娘家人说嫁出去的不能算是农村集体经济成员,我也不知道填这个有什么用,但我这重男轻女的风俗很是厉害,我们这里嫁过来的女人在夫家这边很多东西也是没份分享,希望得到公平的待遇!
这种说法可能有古老的说法。
是不是可说农村无集体一说,只能说你是住在夲村是夲村户口。目前政策即便户口迁城,承包土地都不回收。
不存在是否村集体一说,都是农村户口公民。
您好:
我想你们那里应该是在做那个产权制度改革的工作。里面有一个步骤是清产核资。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会要成立一个合作社然后会要认定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这个组织成员其实就是这个合作社的股民,如果你家有认定几个组织成员在合作社里面就有算几份股。
然后您的问题就是涉及这个股民的认定方法。这个认定方法上级的政策里面没有具体的规定,就是每个村可以按照自己的实际情况来操作。
像我们村上是按本村的农村户口,但凡事有起有事业单位或者是国企或者是公务员教师,这种都不能够认定。只能是本地土生土长的农村户口。外嫁的女儿户口没有迁出去也会算。
看您的问题,那应该是你们那边外嫁的女儿没有算,那你可以把你的户口迁出去,迁到你老公那边,然后你老公那边就会算你一股。
你的问题涉及一个户口迁移的问题,现在很多外嫁女都不迁户口给本村造成一些***的被占用,一些遗留问题比较麻烦。按正常情况外嫁出去了,户口就要跟着老公那边走。
你的这个问题,村上算不算你这一股都不是对错。只要村上村两委会议以及村民代表大会都通过了这个方法,所有的外嫁女都不算这个合作社的股民,那你这个就没有什么好说的了。
希望可以帮到您!
近些年来,因为经济的发展,金钱在社会中获得举足轻重的地位。不管是农村集体经济成员的利益还是因户口所得的利益,都和金钱直接挂钩。
存在的误解
在法律上来讲,农村集体经济成员和农村户口并不是两个相对独立的个体,因为有了农村户口才有可能成为农村集体经济成员。因为是农村集体经济成员才能够享受村集体的利益。
很多地区的农村受到风俗习惯的影响,可能在分配村集体利益时所***取的分配方法不同,导致很多人得不到应有的利益。对于嫁娶的人主要有以下两种分配方法。
1.按户口来分配。
也就是以上提到的法律的制度。截止到某个具有代表性的日期,户口在哪里就在哪里,就分配哪个村集体的集体利益。
2.按嫁娶关系来分配。
这种分配方式还相对较少。一旦女方嫁入男方家中,则为男方家人,自然享受男方村庄的一切村集体利益。
不管是哪种方式,像题主提到的两方都得不到应该有的村集体利益,情况不太多见。具体原因,在此不做猜测。题主可以找到两方的村庄进行协调,由一方开出不再享受本方的村集体利益证明提交给另一方,享受另一方的村集体利益。
农村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有什么作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是说以前就是本村民小组成员,可以优先承包土地。
同时成员会随着孩子的出生确定增加新成员入户。
入户享受一般的农村权利,但涉及征地的,就不会享受分配补偿费的资格。
农村经济组织成员这一资格作用还是比较大的,也有不少实惠,预计将来的实惠更多,这也是很多人千方百计想将户口迁回农村的主要原因。
那么到底有哪些作用呢,直接上干货:
享有集体收入的分配权。若集体收入较多,按《村民自治法》的规定进行分配时,不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不能参与分配。
享有集体相关事项的参与权、表决权。比如集体经济发展、宅基地分配、***分配等。
享有集体经济的分红权。这对于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企业的来说,就特别重要了。
享有集体组织的其他***。如集体代缴医保等,在一些集体经济发展得好的,还有可能为组织成员的子女解决就学费用、就业、住房等实在而具体的问题。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对土地拥有所有权的经济组织,产生于上世纪五十年代初的农业合作化运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既不同于企业法人,又不同于社会团体,也不同于行政[_a***_],自有其独特的政治性质和法律性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除国家以外对土地拥有所有权的唯一的一个组织。它是为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改造,在自然乡村范围内,由农民自愿联合,将其各自所有的生产资料(土地、较大型农具、耕畜)投入集体所有,由集体组织农业生产经营,农民进行集体劳动,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农业社会主义经济组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人民公社解体后,生产队一级组织仍按原规模延续下来,但名称有的已变化,各地称谓不一;其经营方式,已由原来的集体经营按劳分配变为现在的家庭经营了。
农村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有什么作用?
只要具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从大的方面讲有如下三种权益: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只要你获得了这部分属於你的土地,你即可在政策允许的范内拥有对这部分土地享有充分的处置权。既可自行耕作,亦可以多种形式有偿转让经营权,从而获得可观收益。
二、农村宅基地的长期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也是具有一定的相应价值的。除掉供自己使用提供便利外,随着政府对宅基地政策的放宽,它也可以有偿转让出售直接变现的。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集体收益分配权。譬如,集体所有的空基、荒山坡地、草洲、滩涂等所带来的红利,作为具有该组织的主体成员资格,你有无可争辩参与分配所有红利的权力。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体成员资格虽算不上香饽饽,但由此而带来的某些红利相对而言还是比较可观的。
(据实道来,我是和天下。这说法认可否?认可的别吝啬您的手指,给个赞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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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三农领域创作者。我是一位土生土长的农民,我热爱农村生活,喜欢农村的寂静。我热爱农村 ,热爱生活,喜欢我们村里的花花草草,山山水水。我有着很丰富的种植和养殖经验,针对这个问题我希望把我在农村学到的知识分享给大家,下面是我的分享。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概况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概念是什么?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概况
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生于上世纪五十年代初的农业合作化运动。它是为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改造,在自然乡村范围内,由农民自愿联合,将其各自所有的生产资料(土地、较大型农具、耕畜)投入集体所有,由集体组织农业生产经营,农民进行集体劳动,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农业社会主义经济组织。它在历史演进中,经历了三个主要时期,即合作化时期(从初级社到高级社);人民公社时期(生产队、生产大队、公社***所有,生产队为基础);经济合作社时期(农村改革撤销人民公社、设立乡村建制后原来的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相应地变更为乡、村和村民小组,为适应生产队的经济职能,又更名为经济合作社,村民小组和经济合作社两个名称同时存在)。合作化时期,农民对社会主义改造成的热情比较高,自愿入社,生产积极,合作社对经营管理的自主性也比较强。因此,这一时期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集体经济比较正常。人民公社时期,实行政社合一,强调一大二公,搞一平二调,严重地侵害了农民的利益,伤害了农民的积极性。虽强化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行政化管理,却脱离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性质和发展规律,严重地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搞得农村经济几近崩溃。经济合作社时期,普遍实行了以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为主要形式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机制,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适应了农村生产力的发展,搞活了农村经济。但也造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能力和集体经济的弱化。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概念
虽然现有法律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没有统一明确的规定,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却被大量的法律法规所使用。《宪法》、《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物权法》都有相关规定。从中可以看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以土地等集体所有财产为根本,以农业等生产经营为目的,以一定范围内的农民为其成员的经济合作组织,其有权对农村土地进行发包,组织生产经营、管理,进行收入分配。在现阶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般表现为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及村合作社等形式。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产权改革合作社成员认定书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产权改革合作社成员认定书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