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联营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联营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关联企业内部拆借规定?
从我国目前相关规定来看,限制或禁止企业间资金拆借有如下规定:
1.《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6月28日)第二十一条规定,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第六十一条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2.1996年9月23日,《最高人民***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对自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还款期满之日起,至***判决确定借款人返还本金期满期间内的利息,应当收缴,该利息按借贷双方原约定的利率计算,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借款利息未约定,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3.1990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关于审理联营合同***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
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企业借贷问题的答复》(下简称《答复》)(银条法[1998]13号1998年3月16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禁止非金融机构经营金融业务。借贷属于金融业务,因此非金融机构的企业之间不得相互借贷。”在答复中,人民银行还对禁止企业借贷之间借贷的目的作了进一步解释:“企业间的借贷活动,不仅不能繁荣我国的市场经济,相反会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干扰国家信贷政策、***的贯彻执行,削弱国家对投资规模的监控,造成经济秩序的紊乱。因此,企业间订立的所谓借贷合同(或借款合同)是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的,应认定无效。”
供销社又回来了?和日本农协有啥区别?对普通人有什么影响?
供销社是70、80后的记忆,90年代中后期,随着私营个体户强势崛起,供销社逐渐退出历史舞台。现在华丽转身,强势回归,对普通人意义重大,特别是对农村的朋友,可以做到产销无缝对接。
在农村生活的朋友都知道,地里产的新鲜蔬菜、水果,粮食等农资,没有稳定的客源,很多优质农产品销不出去,要么烂在地里,要么低价贱卖给小商贩,农民忙碌一年,收入微薄。
这时候,供销社回归农村,就非常有必要了,可以更好地解决农民朋友优质农产品销售难的问题。供销社是地方政府牵头供和销,有专业技术人员操作,品质更有保证。
“供”指的是把品质合格的物资销售给农民朋友,比如:化肥,农药,种子等其他农种产品,销售给农民,由于是地方***主导,无论是价格,还是产品质量,都是比较有保证,对农民朋友绝对是好消息。
“销”指的是帮助农民朋友卖掉种植出来的优质农产品,减少中间过手环节,直接把优质农产品销售到大城市。这种运营[_a***_]起到双利好的作用,城市居民能吃到到绿色健康的农产品,价格也会相对合理;而农民朋友所产的农产品,也不用担心销路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