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农民合作社管理实行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农民合作社管理实行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农村集体经济合作社怎么管理?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稳定和完善农村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适用本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为公司的,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建制经过改革、改造、改组形成的合作经济组织,包括经济联合总社、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和股份合作经济联合总社、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股份合作经济社等。
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乡(镇)、村中国共产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接受各级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的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依法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各级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和服务,并依法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农村合作社项目管理制度?
农村合作社项目管制度有:
2、投资项目的立项,项目可行性论证内容包括:市场状况分析、投资额度、投资资金筹措、投资回报率、投资风险、投资占用时间、政策优惠条件、利益分配等;
3、项目审批和实施;
4、项目投资资金的筹措管理。
农民专业合作社具体属那部门管理?
农业部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没有监管职责。《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应当组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有关组织,依照本法规定,依据各自职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 也就是说各级农业部门对农业专业合作社有指导、扶持和服务的职责。具体的工作机构一般是各级农业部门的农业经济管理部门,一般是经管司(局、处、站)等。
上海市农民合作社管理条例?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应当按照章程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并按照法律规定和章程约定参与盈余分配。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依法以土地经营权、林权等出资的,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出资年限不得超过土地经营权、林权等的剩余期限。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农民合作社管理实行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农民合作社管理实行的4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