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农民合作社社员决议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农民合作社社员决议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农民专业合作社监事会有哪些职权?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大会是权力机关,它由全体成员组成。所有成员都可以通过成员大会投票等表决方式,集体行使权力,就合作社的重大事项做出决议。法律规定成员大会的职权主要有:
①修改章程。
合作社章程的修改,需要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2/3以上通过。
③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⑦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⑧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监事会成员,由成员大会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本社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对成员大会负责。召开成员大会,出席人数应当达到成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大会选举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监事会成员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如果章程对表决权数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监事会成员的资格条件等,由合作社章程规定。但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
为什么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公积金要量化为每个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此做出了明文规定解释: 第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第三十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从当年盈余中提取公积金。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或者转为成员出资。 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章程规定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
农村合作社理事长在经营过程中做出重大决定需要和股东们商量吗?
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了。
农村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组织治理结构上,和公司制组织基本一致,同样由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公司股东会)-理事会或理事(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经理层(公司经理层),各层权力也是基本一致,经理层(公司经理层)的职权由理事会或理事(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授权,理事会或理事职权(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由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公司股东会)授权。
农村合作社理事长需要决策的重大事项,如果在合作社章程规定的理事会职权范围内,或在合作社成员大会某项授权决议范围内,理事长只需在理事会议事规则下做出决定。如果超出了上述范围,理事长需要先在理事会议事规则下形成理事会的议案,然后报请合作社成员大会审议。
对于重大事项,涉及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盈利分配等等,都是必须由合作社成员大会做出决定。但和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一些重大事项 ,如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及其他经营活动重大事项,为提高经营管理效率,通常会由合作社成员大会给予理事会或理事一定额度的授权,额度以内的只需理事会做出决定,超过额度的才需要由合作社成员大会做出决定。
最后,如果合作社设立了理事会,理事长还必须按照理事会的议事规则行使职权,需要由理事会集体决策的事项,理事长***集理事会议定。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农民合作社社员决议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农民合作社社员决议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