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合作社成员除名什么时间生效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合作社成员除名什么时间生效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兴化市开发区农民合作联社会员加入的条件?
以下条件:
1. ***优势:选取适合当地自然环境、技术能力和市场条件的项目,避免不适合的地方发展。
3. 市场需求:选取准确且符合市场需求的农产品,提高农产品的附加值,增加农民收入。
你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法》规定,加入农民合作社的条件包括:
1.具有中国国籍的农民;
2.有土地、林地、牧草地等农村***或者有劳动力和劳动技能,能够为合作社提供劳动和资金;
3.同意遵守合作社章程和决议,愿意为合作社的发展和利益而努力;
4.没有被人民***判处刑事处罚或者被***;
5.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被撤销过合作社会员资格,或者被其他合作社开除过会员。
具体到兴化市开发区农民合作联社,可能还会有一些特殊的入会条件,需要咨询当地合作社的相关规定。
公务员退休后能不能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出任理事长?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十四款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不得在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同时国务院于2007年9月21日常务会议通过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公务员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这就从法律法规方面对禁止公务员经商办企业作出了明确规定。
3、《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章第二十六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理事长一名,可以设理事会。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由成员大会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依照本法和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对成员大会负责”。
也就是说,不管合作社规模大小、入社成员多少;也不论合作社是否成立理事会,但必须要设一名理事长,而且法律又规定,理事长对外是法人代表,对内要对全体入社成员负责。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指的是哪些内容?
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至少应当载明下列事项:①名称和住所;②业务范围;③成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④成员的权利和义务;⑤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⑥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⑦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亏损处理;⑧章程修改程序;⑨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⑩公告事项及发布方式;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把能由章程规定的事项都交给章程来规定,充分体现了让农民在发展专业合作社中自主自治的原则,给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自治留下了较大的空间。在农民专业合作社运作的实践中,还会遇到一些事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或其他法律法规没有对其做出具体规定,或没有做出禁止性规定。为实现合作社运作的制度化,对法律法规没有做出具体规定的事项,合作社也应当根据自身需要,在章程中做出相应的规定。同时,合作社在发展过程中,还会遇到许多新的问题,也需要通过章程做出规定,不断完善相关制度。章程中对这些内容进行规定,能够使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具体制度更加完善,这也是落实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重要体现。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合作社成员除名什么时间生效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合作社成员除名什么时间生效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