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给村合作社送去法律书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6个相关介绍给村合作社送去法律书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953年宅基地地契有法律效力吗?
1953年的宅基地地契没有法律效力,因为土地改革经历了数次,新的土地管理法早已颁布实施,新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宅基地无偿使用,而且宅基地所有权归集体,1953年原来的宅基地是有偿使用的,但是如果现在不符合宅基地条件,一样可以无偿收回集体。
53年的土地证的效力(依据《土地改革法》的相关规定:对农民土地改革中分到的宅基地以及地上的房屋,都由人民政府颁发土地所有证。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农民逐步走向合作化的道路,通过兴办合作社的形式,农民私有的土地转为了合作社集体所有,逐渐形成了现在的土地集体所有制,并在法律上得到了确认。
因此,现在农村不存在农民私有的土地,当时原人民***颁发的土地证也自然失去了效力。但是,如果土地改革中由人民***颁发土地证的宅基地,至今未因法定的原因发生土地权属的变化,现仍为原农民居住的,该土地证可以作为宅基地的有效权属凭证。
农村经济合作社法律责任?
合作社法规定
(三)按照章程规定与本社进行交易;
(四)按照章程规定承担亏损;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所以说你要看看合作社章程是怎么约定的。
农村土地确权之前,农民把自己承包的责任田卖了,这买卖有效吗?
这个问题是个严重的违法。承包国家的土地。是有合同的,农民只有使用权,没有绝对权,不管什么人卖土地,都是犯罪行为。因为土地是国家集体的,是人民生活的跟本。没有土地我们谁都活不了。我个人看,在国家没有出台相关政策之前。对一些买卖土地者,要严惩不贷。维护好国家的土地法。维护好我们子孙后代的大家园――土地。
农村土地确权之前,农民把自己承包的责任田卖了,这买卖有效吗?
关于农民承包责任田买卖的问题,大家都知道是一种违法行为,不说大家也很清楚。关键的问题是,农民承包的土地是在确权之前就已经卖了,土地确权的时候已经发现了,到底有没处理?当地***的领导是不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如果不是,就应当依法予以妥善处理。有人提岀了这个问题,说明这个问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处理。按照原则来讲,对失职的管理人员就应当追穷必要的责任。
农村的土地是集体所有制性质,农民承包的土地只是取得了经营权,农民个人没有处置的权力。农民卖掉了承包的土地,在土地确权时就一定会被发现,对于这样原则的问题,作为在场的当事人,也就是当地***的官员,有责任依法处理,这是考验干部政治素质的一个根本原则。不能站正确的立场上对待原则问题,就应当依法追穷必要的责任。
土地管理法对买卖土地行为,已经做出明确规定,不仅要处罚土地买卖的当事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同样也要受到处理。这就给土地管理人员提岀了明确的要求。上梁不正下梁歪,主管部门不能严肃对待,农民买卖土地就会不以为然。
土地管理法第37条规定: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希望那些对土地负有管理责任的人员,都能认真履行职责,这样土地买卖的行为才能从根本上得到禁止。
谢邀! 愚人首先给出一个自己的结论,任何个人和村集体组织,都无权买卖集体内的土地或改变土地使用性质。
下面就这一行为,愚人做深入分析与探讨,首先,说一下土地性质与归属权问题。
农村的土地,是由村集体组织管理,农民负责经营的形式存在的,也就是说,村集体组织有管辖权、农民有经营权,这两者都没有土地买卖权,即使村委会点头同意的,土地买卖关系,也是违反土地法和土地承包法相关规定的。
农民私自将承包田,卖给了他人,这是现有法律法规绝不允许的,农民对承包土地,只有经营管理权,没有终身所有权,说通俗点,就是土地所有权不是你的。
在广大农村,这种事儿还真的不少,用地单位用高于土地承包金几倍的价格,从农民或集体手买走了土地,农民个人和村里各有所获。 那么问题来了,卖掉土地的农民,原来的土地承包权是三十年,现在国家又续了三十年,到下一轮土地承包制到期,还有四十年,在后续的三十年里,你卖掉承包田农民,还算不算农村人?还是不是村集体内的成员?还应不应该享受各种农村待遇?卖掉承包田,违法是肯定的,卖掉土地的同时,是不是也失去了村民的身份呢?
当时卖承包的土地时,卖主已得到足的补偿资金,这一卖可是终身失地,一个终身卖掉土地经营权的农民,还是农民吗?
最后再次重复强调一点,农民没有卖掉承包土地的权利。
土地买卖是否有效,要看两点:一是你是以什么样的方式“卖”的;二是有无买卖合同。
其实农村里的承包地作为集体的共同[_a***_],个体承包户或者村委会等组织都是没有权利将其进行私自买卖的,如果被举报或发现,或将面临罚款甚至是刑事处罚。
但是农村里有时候对卖的定义并不明确,因此我们也得分情况来看:
1.私自买卖
这种情况该交易是无效的,即使有买卖合同也不会得到法律的认可,而且不仅会面临前面所讲的那样的处罚,在土地确权中也不会被确权,因为该情况你已经违反了承包合同中作为承包方的义务,发包方可以依法将土地收归集体。
2.在发包方和村集体的同意下,以转让的形式“卖”地
这种情况是土地流转中的一种特殊方式,即土地转让,此时发生了承包权的转移,需重新签订承包合同,这个过程中你也可以获得一定的土地转让费用,但不等同于买卖。此时如果签订了转让合同,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也是有效的。此次农村土地确权也就和你没有关系了,会将该地块确到你所转让的对方那里。
首先要明确一点,土地的所有权是集体的,而不是个人的,集体的土地是不允许买卖的,不管是土地确权之前还是土地确权之后,把自己承包的责任田卖了,那就是非法的,因此,这个买卖也就无效了,那么这样的问题会怎么处理呢?
先说说卖土地的人,因为土地买卖是违法的,那么就要收回卖土地的人非法所得了,而卖土地的人当然也知道卖土地是违法的,卖土地的人把土地卖了,获得非法收入之后,他也一定会带着卖土地的钱远走高飞的,因为他也怕有关部门会追究他非法卖地的行为,有关部门也会收缴他的卖地收入的,所以,他把土地卖了之后,也一定就会逃之夭夭的!
那么买土地的人,因为他违法买地,他更要承受相应处分的,土地是集体的,集体就要把土地收回去的,至于他花了钱买了别人的土地,他想要回买地的钱,他也只能去找卖他地的人,去找卖他地的人去追讨他买地的钱了,他要回来,或者要不回来买地的钱,那就是他个人的事了,因为他买地是违法的,他找不到卖给他地的人,要不回来买地的钱,他也只能自认倒霉,他也只能为他的违法行为买单,买教训了,如果他想通过***讨回买地的钱,***也不会受理的!
至于集体收回土地之后,怎么处理,是留做村里的机动土地,还是分配给其村民种植,那就是村委会的事了!
农业合作社对联?
1. 上联:感党恩政策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年增光 下联:谢政德法律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岁岁添彩 横批:红心向党
2. 上联:依法办社民主管理专业合作农业增收多 下联:照章兴业服务农民诚信经营社员致富快 横批:农民专业合作社好
3. 上联:六畜兴旺皆因农民专业合作好 下联:鱼虾肥美全凭社员联合干劲高 横批:组织起来好
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规定?
协助执行通知书是送达给因案件需要而负有协助人民***执行义务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规定,在以下情况下需向有关单位发送协助执行通知书: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1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决定冻结、划拨存款,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2条第2款规定,人民***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0条规定,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六,根据《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人民***应当作出裁定,向该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其协助扣留或提取。
第七,根据《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无金钱给付能力的,人民***有权裁定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取查封、扣押措施。裁定书应送达被执行人。***取前述措施需有关单位协助的,应当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有关单位。
种了合作社的劣质种子,该怎样***呢?
遇到劣质***真的是件很遭糕的事,***好坏直接关系到农民一年的成果。
一般情况下合作社与合作社成员是有紧密的利益关、、。系的,丶社成员种植的农作物产量和品质直接关系到整个合作社的效益。
作为合作社的负责人在釆购***这块比较严格,不会不顾整个合作社的利益,也不太可能会故意采购劣质***。因为只靠卖劣质***来赚取点差价是得不偿失的。
如果说是***购***的负责人受到***经销商的蒙敝,而造成***出现问题,那么这就属***经销商的问题了,这就得靠整个合作社齐心协力,举证,***而不是一味地追究合作社负责人的责任了。
所以一定要弄清责任,追责归追责,生产还是要继续,发现劣质***及时换种,错过播种季节就***种植另一个季节的作物,做到及时补救。
其实面对于这种问题的话,我个人是这样子认为的。咱们首先来看一下这个问题,这里面说是如果中了合作社劣质的***,应该要怎么样去***?
这里我们得看清楚,它这里的合作社的***是劣质的。虽然在这里你认为这个***是劣质的,但是你需要去证明这个***他为什么是劣质的!需要去***集一定的证据,不然的话你是没有办法证明它这个***是劣质的。虽然这里可能很多网友会说我这个证明比较奇葩。但是如果你真的需要***的话,必须要有一定的证据。
***集好相关证据之后我们应该去找相关的管理监管部门,比如工商局,监管管理合作社的部门,还有农业部门。一般合作社都是由工商局还有当地的农业部门去管理,可以向这两个部门去说明合作社的***是劣质的!如果当地的这些监管部门处理意见,你不满意的话还可以对该合作社进行起诉。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虽然这位网友在这里提问,但是在目前来说,很少有合作社会出售劣质的***。因为现在的监管部门处罚力度还是比较完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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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合作社都会与农民朋友签订一份公平互惠互利的合同,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合作社在集中***购过程中也会尽心尽力的去为老百姓服务,规范一点的合作社在***购过程中也同时会与供应商签订买卖合同,供应商也会保证其产品质量,所以这种情况很少!出现问题供应商就得按照合同约定给予赔偿!如果三方都没有签订合同,只能是一二方凭第三方开具的有效发票***第三方!
1,个人与村办合作社主体,会有正规办理手续,***购销渠道合同都是透明的,如果出现***问题,合作社主体会主动解决问题!
2,个人申办合作社主体,一般情况下也会是正规***购销渠道,***出现问题,主要看个人与供销渠道源头的沟通***能力!
当下农村,***出现问题,农民***意识的强化,一般都会得到合理解决!
不否认,部分合作社主体为了自身利益,欺上瞒下,最终还是让农户买单,吃哑巴亏,农户***意识的强化和***渠道的通常,非常重要!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给村合作社送去法律书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给村合作社送去法律书的6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