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农民合作社机制创新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农民合作社机制创新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中国农地制度的创新特点具有什么性?
中国农地制度的创新特点
中国是富于创新的国家,改革开放以来的农村土地制度变迁充分表明了这一点,并表现出显著的制度特征。
渐进性。从人民公社的所有权经营权高度集中的两权合一,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的“两权分离”,再到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公有公营、公有私营、公有共营”,中国农地制度变迁的渐进性特征十分明显。
灵活性。在始终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根本地位的前提下,农户承包经营权拥有足够的权利调整和分解空间。在不流转时,农户承包经营权享有占有、使用、收益以及由此派生的抵押担保、退出等处分权。而在流转时,承包权派生出租、转包、互换、入股等多种方式让第三方分享其经营权。农户拥有承包经营的权益获得与内生权利分解有足够的灵活性。
包容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经营权“两权分离”的制度安排,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是依户籍决定的社区成员身份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取得,因而权利有专属性、特定性和排他性。“三权分置”中的经营权取得条件则并不完全由社区成员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决定,经营权的获取在严格限制工商资本租赁农地不规范行为的同时,表现出开放性、社会性和非排他性特征,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安排有足够的包容性。
同向性。近年来中国农地制度的灵活性和包容性,促使家庭农场、合作社、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多元新型农业经营组织大量出现,填补了农村劳动力转移进城腾出的农业就业空间,比较好地克服了“谁来种地”“地怎么种好”等农业发展制约因素。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成长与农地制度演进相伴而生,呈现高度的同向一致。
规范性。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尤其是经营制度不断创新,在改革过程中体现着基本遵循。其要义是始终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维护承包农户的基本权利,这是一切制度创新的前提和出发点。同时制度创新要尊重农民意愿,“两权分离”制度设计中的“生不增、死不减,大稳定、小调整”都是农民自愿选择的结果。“三权分置”,经营权流转的多种实现形式,也要尊重农民的选择。
合作社发展的经验和趋势是什么?
农业合作社是一种不以赚钱为目的的非盈利性企业。但为了有效开展社内各种经营活动,也从事一定的经营活动,追求有限的资本利润率。例如,在能源短缺时,它以原价售给社员所急需的石油,而不是借机抬价牟利。
对穷乡僻壤无人问津之地,他们承担资助义务。其利益分配基本原则是,盈利共沽,风险共担。合作社的盈余分配通常***用"惠顾返还式"方式。
上联市场、下联农户,融产供销于一体,它能够以其市场信息的优势,去指导和引导农民种什么、养什么,带动农民发展优势产业,形成“一乡一品、一村一品”
其一,直接与市场联接,实施订单农业,直接促进农业产业结构合理调整,降低投资决策的盲目性。同时,联结龙头企业,增强技术、资金实力,提高农产品的科技含量,实施规模经营;
其二,与农户联结,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互助合作关系,面对市场风险和自然风险,可以通过一方有难、八方支援,有效地减轻风险程度;
其三,实现利润最大化。通过组织进行统一谈判和销售,增加谈判“筹码”,最大程度地提高农产品销售利润,通过组织成员批量购进农业生产资料等,可最大程度地降低生产成本,将组织内部加工和流通环节所获得的利润实行二次分利,有效保证农民收入稳定增加,把农民承担的市场风险降到最低限度;
其四,维护行业竞争秩序。通过为农户提供市场信息,牵线搭桥,把农产品有序地引向市场,从而提高组织化程度,降低市场交易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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