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合作社成员出资人转让协议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合作社成员出资人转让协议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实际出资人转让冒名股权的合同效力应如何认定?
答:1.实际出资人有权处分其实际出资的公司股权,股权转让合同有效。2.要完成公司股权的股东变更登记,需要实际出资人根据与股权代持人之间的代持协议的约定,要求股权代持人及公司配合办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
被冒名人虽为登记股东,但因其既无实际出资事实亦无成为股东的意思表示,因此不具有股东资格。实际出资人是冒名股权的真实权利人,有权转让冒名股权。股权转让合同效力如何,取决于受让人在签订合同时是否知悉冒名事实及是否异议。若受让人知悉冒名事实且未提出异议,股权转让亦不涉及其他人利益的,应认定合同有效。若受让人签订合同时并不知道冒名事实,则有权以受欺诈为由主张撤销合同。
名义股东是否有权对实际出资人转让股权提出反对?
不说法律了,用大白话好理解。张三有钱,但是怕露富,或者是特殊身份,不想或不便当公司的股东,于是他让李四出面做股东,李四就是挂个名,只显示在公司工商登记里,既无权决策,也不拿分红,顶多拿个好处费或劳务费。其实李四作为挂名股东是有一定风险的,出于信任张三,或其他原因,才替张三站台的。现在张三想把股权转让给王五, 让李四继续做王五的替身,这就要问问李四同不同意了。李四如果不信任王五,或者是不想再做傀儡,那当然有权利提出反对。李四倒是无权利阻止张三转让股权给王五,但他可以拒绝当王五的挂名股东,让王五在指定一个傀儡算了。
这里面的法律关系好理解,挂名股东李四实际是为张三代持股权,他如果想完全摆脱责任,就应当将代持的股权转让给实际控股人张三或者是其指定的第三人。
名义股东仅是代为持有该股份,实际不享有任何股权。但是通常情况下代持关系是寄与代持人与实际出资人之间的信任,代持人对外还是有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因此,如果更换实际出资人,代持人可以提出异议,可要求终止代持法律关系。但不能阻扰股权的转让。
于情来说,名义股东并不是资本实际掌控人,只是代持的一种方式,并不具备资本的支配及归属权,所有不应该处置权。
于理来说,名义股东是工商注册上合法的股东,也就是有决策权,代持协议也只是对于资本持有进行了约定,并不影响股东的权力及义务。
对于公司形式来说,讲情面并不合适,还是讲理比较正常。
可以。
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是股权代持关系,但实际出资人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股东,其享有的是投资权益而不是股权。实际出资人转让股权,实际上是转让与名义股东之间股权代持合同的权利与义务。根据《合同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因此,实际出资人转让股权代持合同权利义务时,应当征得名义股东的同意,名义股东提出反对时,合同权利义务不能概括转让。
名义股东以工商登记为由提出反对,实际上是主张自己是公司的股东,实际出资人未经其同意转让股权是无权处分。股权工商登记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的股权代持合同仅对合同双方具有约束力,因此第三人不得以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的代持关系对抗名义股东的股权工商登记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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