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专业合作社法是哪年颁布的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专业合作社法是哪年颁布的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农业合作社年检规定?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未规定其需要实行“年检”制度,导致工商、农业等相关部门无法及时了解合作社登记事项的动态变化和年度经营的基本情况,为此,2014年5月12日,国家工商总局发布《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14年8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该第办法四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从2015年起农民专业合作社将进行年审。
农业合作社按照规定与其它个体企业年报是相同的,农业合作社提交登记注册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章程,彩色照片,场所租赁合同经有关部门许可核准,获取营业执照,每年1月1日至6月30月通过国家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进行网上年报,否则未年报列入异常名录!
现在农村的农田合作社是什么?
农村合作社是自发性与自愿性,集体合作经营某种范围性生产合作社,可自愿加入.也可自愿退出,首先要申报批准,法人代表签字,到当地工商局.税务局登记注册,合作社法人代表要有合作社公章.及财务工章,总之有些方面和生产队那時......,关于税金.和公益金.怎么收之事.谁办理谁知晓......
在我们农业生产、加工和销售活动中,组织是不可缺少的,因为,仅凭我们自己或者家庭的力量,很难提高生产能力,也容易被市场经济的大海所吞城。组织是我们征服自然的力量的源泉,是获得一切成就的主要因素。
组织与管理都是现实世界普遍存在的现象。从2004年开始,在中央财政支持下,农业部组织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示范项目”建设,4年期间共扶持了508个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示范单位,确定北京、吉林、山东、浙江、安徽、河南、湖北、湖南、四川、陕西、宁夏、青岛等12省市为全国[_a***_]省市。在这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试点示范工作的推动下,各级农业部门也相继组织试点示范和项目建设。试点效果相当好,证明了新时期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形式,不仅被农民接受,而且普遍受到欢迎。
1985年,中央一号文件再一次强调,“合作经济组织是群众自愿组成的,规章制度也要由群众民主制定,认为怎么办好就怎么订,愿意实行多久就实行多久。”此后,中央还多次就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进入21世纪以来,面对农业发展进人新阶段的新形势,中央对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继续作出了一系列新的部署。
2006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正式颁布并于2007年7月1日开始实施。这部法律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进一步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制度环境。
农民专业合作社具体属那部门管理?
农业部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没有监管职责。《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有关组织,依照本法规定,依据各自职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 也就是说各级农业部门对农业专业合作社有指导、扶持和服务的职责。具体的工作机构一般是各级农业部门的农业经济管理部门,一般是经管司(局、处、站)等。
合作社的性质与经营模式?
合作社是一种特殊的经济组织形式。就本质而言,合作社是广大劳动者为了共同利益,依据合作社原则、章程和法规,建立和联合起来共同经营的合作经济组织。具体来讲,合作社具有以下特征:是广大社员结成的社团,社员人数不定,以自主办社为方针,以自愿民主为原则,以服务互助为纽带,以共同利益为基础;是一个由社员共同出资、共同所有、共同管理的现代企业,其所有者、使用者和享利者同为社员;是合作社经营的“共有企业”,主要目标在于为社员服务,促进社员家庭经济的发展,提高社员的收入。
合作社有明确的章程,规定了社员的权利和义务,全体社员在团结和互助的基础上,有效地促进共同利益。合作社要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善于运用市场机制,优化***配置,保证社员共有的资产增值。
凡是具有上述五个特征的经济实体,不管其***用何种法律形式进行经营活动,都可视为经济意义上的合作社,即通常所说的合作经济。
合作社的性质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特定的组织原则;独有的办社宗旨;独特的经济关系。
合作经济组织生产资料的来源形式有以下几种:一是生产资料全部属于劳动者个人所有,但由组织起来的劳动者集体占有、支配和使用;二是生产资料中部分归个人所有,部分归集体所有,二者相互结合;三是生产资料全部属于集体所有,没有社员个人所有;四是生产资料归合作社联社所有;五是生产资料中包含有少量的外来股份。
这些生产资料和来源形式决定了合作经济组织的集体经济性质。在合作经济内部,资本和劳动的对立被消灭了,在产权结构中实现了生产资料所有者、劳动者、经营者和产品占有者的统一,即“四位一体”。
这种特殊形式的集体所有制,兼容了集体利益和个体利益,是合作经济发展保持长盛不衰的根本原因。
合作社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生产主体型”模式;另一种是“流通服务主体型”模式。
前一种既改变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改变社员劳动生产方式,也改变劳动成果分配关系;后一种既不改变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也不改变劳动生产方式和劳动成果分配关系,只是从流通方面把劳动者组织起来,进而通过流通逐步把合作制渗透到生产中去,向社员提供社会化、专业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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