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六十四条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六十四条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农民的三大权利包括什么?
答:农民的三大权利包括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
农户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通过房屋租赁的形式流转,产生债权意义上的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不可担保融资;也可以在宅基地使用权之上设定集体土地使用权。
根据相关条文规定,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农民的三大权利包括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
第三百三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第三百三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百六十四条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三百六十五条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土地经营权。
关于推进农村“三权”改革,这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所明确的内容,这是深化农村改革中最重要的要素改革,也是农村产权流转的核心。
1、要明确当前农村“三权”的归属。
3、在界定土地集体所有、土地承包权归农户的前提下,鼓励土地承包经营权向专业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流转,鼓励和引导工商资本到农村发展适合企业经营的现代种养业,以促进发展各类不同的经营现代农业的市场主体,创新现代农业生产发展方式。
村委会有权收回村民承包的土地吗?
村委会有权收回村民承包的土地吗 ?
我是三农领域作者沐浴祥光,在农村工作多年,非常愿意回答这个问题。村民的承包的土地,是受法律保护的,什么样的土地可以收回,什么样的土地不可以收回,《农村土地承包法》对此都有明确的规定,我们可以一起来重温一下《农村土地承包法》。
对于那些违背合同规定的土地,依据法律,村委会是有权收回的。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那么,对于迁出人口的承包地又是怎样规定的呢?土地承包法第26条规定是这样说的,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转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依据土地承包法的这些规定,村委会是不可以随意将农民承包地收回的。但如果是农民已经迁往设区的城市,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地级市,而且把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对这样户的好承包地,村委会可以依法进行收回。
另外,农村土地承包法还有一条规定,那就是:承包方在承包期内违反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 闲置抛荒耕地两年以上的,发包方有权收回该耕地,解除承包合同。
对于这一条规定,农民朋友一定要注意了。这不是儿戏,而是法律法规,虽然这几年没有人来管这件事儿,但如果抛荒呈现了普遍现象,对这项法规的执行,就会严格起来,真正动了真格的,收回了抛荒的耕地,这是有法可依的。
谢谢大家的阅读,有不同意见请留在评论栏里。
这个问题农民朋友在乎,说点个人观点与众友聊聊:
第一点,从现行法律规定说,村委会与村民在土地这儿是统与分的合作,合同关系。
村委会是法人,村民是自然人,双方对土地中的关系有合同约定,各自有各自的权利“清单”。
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条文,合同有效内发包方即村委会不得中止合同或收回村民土地。
第二点,合同的效力,土地可否被收回,要经人民***审理来认定。
村委会是发包方,也是法人,发包与收回要受法的约束,否则,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如是,有涉嫌不公,不正之嫌。
第三点,承包方在合同有效期内,因自身原因居家迁走,另谋职业生活,自愿放弃权利,简单说不想种地,这种情形村上自然要收归集体。
这儿有一关系务必判明,土地所有权在发包方即村上,村民个人仅有承包,经营等权。
由上,合同有效期内,发包方能否收回农民承包地,要一分为二,就事说事,不能非黑即白。
操做上要严格依法,守法,切不可以权压法,以权代法。
法治社会有一特征:法无授权不可为,法无禁止不违法,这是两个概念,要认清,认准,马虎不得,否则,吃了官司,不知输在哪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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