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专业合作社法行政处罚案例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专业合作社法行政处罚案例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对损害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利益的违法行为如何处置?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损害合作社及其成员利益的违法行为包括:
①侵占、挪用、截留、私分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财产;
③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摊派;
④强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接受有偿服务。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损害合作社及其成员利益的违法行为包括:
①侵占、挪用、截留、私分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财产;
②非法干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生产经营活动;
③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摊派;
④强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接受有偿服务。对于有以上任何一种损害合作社及其成员利益的违法行为,造成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济损失的,都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法律认可的民事主体,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如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可以依法通过诉讼和仲裁的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农药行政处罚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
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来确定。具体标准如下:
1. 违法行为严重程度:农药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是判断是否追究刑事责任的重要因素。一般来说,如果违法行为严重,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安全等,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2. 违法行为的主观恶性:农药违法行为的主观恶性也是判断是否追究刑事责任的重要因素。如果违法行为是故意犯罪或者有重大过失,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3. 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农药违法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也是判断是否追究刑事责任的重要因素。如果违法行为对环境、生态、人体健康等造成了严重危害,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刑事责任追究标准可能会因地区、具体案件情况等因素而有所不同。如果您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相关法律机构以获取准确的法律意见。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二)使用禁用的农药;(三)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防治卫生害虫,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生产或者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四)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五)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
有前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的,县级人民***农业主管部门还应当没收禁用的农药。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专业合作社法行政处罚案例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专业合作社法行政处罚案例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