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合作社成员享有哪些权利和义务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合作社成员享有哪些权利和义务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账户制度?
成员账户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根据有关规定设立的、用来记录成员与合作社经济往来情况,籍以处理成员与合作社利益分配关系的专用会计账户。它记载的主要内容有:(1)成员出资情况;(2)成员的公积金变化情况;(3)成员与合作社交易情况。
合作社之所以要为每个成员设立账户,其重要意义在于:
(1)设立成员账户,可以用来核算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额),为成员参与盈余分配提供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37条规定,合作社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为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由此可见,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是可分配盈余返还的重要依据,对其核算正确与否,直接影响着成员从合作社获得的经济利益。
(2)设立成员账户,可以用来核算成员的出资额和公积金变化情况,为成员承担经济责任提供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5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当合作社解散需要清算时,成员承担的合作社债务,视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的多少而定。
(3)设立成员账户,可以用来核算成员出资额、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额),为附加表决权的确定提供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17条规定,出资额或者与合作社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按照章程规定,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因此,只有对成员出资额、与成员交易量(额)进行正确核算,才能合理分配附加表决权。
(4)设立成员账户,汇集相关会计资料,为成员退社时处理财务问题提供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成员资格终止时,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返还可分配盈余或承担亏损和债务。只有加强对成员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的核算,才能保证成员“退社自由”,享受应有的权利,履行应尽的义务。
专合社全称?
专业合作社的简称是专业合作社,是指以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专业合作社是劳动群众自愿联合起来,进行合作生产、合作经营的一种合作经济组织形式。
专合社的全称为“专业合作社”,是一种合作性质的社会组织形式,旨在为成员提供专业化的服务和支持。专合社通常由一群有着共同利益和目标的人士组成,共同参与或共同拥有特定的生产或服务活动,并通过合作实现共同利益和发展。在专合社中,成员之间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决策经过民主程序进行,通过集体的力量实现***共享和风险分担。专合社的发展离不开成员之间的互信和合作,同时也可以为成员提供更广阔的发展平台和持续的经营支持。
村民股民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村民代表的权利和义务。村民代表由村民推举选出。具体如下:
1、村民代表的权利:单独或与其他村民代表联名向村民委员会提出议题;在村民代表会议上发表意见和提出建议,评议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对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和失职的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提出质询,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到会予以说明和答复;
2、村民代表的义务:密切联系村民,及时反映村民的意见和建议;按时参加村民代表会议,正确履行村民代表职责;带头执行村民代表会议决议,维护村民代表会议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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