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农民合作社法第37条释义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农民合作社法第37条释义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相关问题求解?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相关问题:
二、人员,“合作社法”规定由五户以上农户(农民家庭)发起成立,具体是总户数大于五,可以更多,可以包含企业法人和非农业户口,但农户必须占比绝大多数。社员可以自由退出和随时加入,但必须经大会同意。
三、出资,与公司类企业登记是有区别的,不叫注册资本,执照上称出资总额,由全体社员共同出资,具体数额由社员大会协商确定,出资方式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实物和无形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机器设备,技术等)。
四、经营范围,受到“专业”二字的限制,必须是某一单一的农业产品生产,可以从种养殖到深加工,但注意一切生产活动都是限定在社员内部进行。
五、管理机制,最高权利机构是社员大会,设有理事会和监事会,具体操作以合作社章程和合作社法规定执行。
六、经营方式,可以是社员之间相互分红独立生产,生产资料的供应,技术培训,产品销售由合作社统一管理的模式,也可以是全部的经营由合作社统一进行。
七、财务与税收,财务是最难的,在统一经营模式下按照一个会计主体做即可,但是若是社员分户生产,集体统一调配销售就难于操作,只能***用合作社收购的方式进行,那么社员的成本支出和盈利就不能体现。
税收,总体是按照自产自销农产品减免,但是一旦涉及包装销售,这一部分产生的增值就不会减免,财务要分开核算。
八、利益及责任分配,原则上按照出资比例承担和分配收益,但并不是全部盈余,必须按照合作社法首先计提风险金和公积金,用于集体经济的发展壮大。
农村合作社与村委是一样的性质吗?
农村合作社与村委是一样的性质吗?
答案是不一样!
根据近期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的进展情况分析,题主要问的是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与村委会的区别吧?!
今年以来,我们山西省就作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开展了工作。全省各村进行了清产核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的成立,并选举产生了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理事会和理事长,以及监事会,并为股民颁发了股权证。我们有城中村改造已经把集体收益按照[_a***_]的形式分到了社员头上。
我们这里的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理事长,大多由村委会主任兼任,不过都具经过了民主程序选举产生的。是由确认了身份的农村集经济组织成员选举产生的。
不少人认为,这是换汤不换药,只是换了个名而已。感觉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跟村委会是一样的!领导人还是原来的领导人,选举也几乎还是那些选民。
其实还是有区别的,只不过因为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刚刚运行,还没有规范起来。
个人感觉,其区别是,村委会是农村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他的组织目标是为全体村民提供同等的公共服务,公平正义是它的价值追求,民主是它的运行逻辑,首先带有社会性,其次才是经济性。
而农村股份制经济合作社是一个纯经济性的概念,其目的就是让集体资产效益最大化。
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当服村委会的领导,然后在合作社章程的约束下,让经济效益最大化。然后根据股份制的形式公平分配。
所以这样看来,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是村委会有效开展工作的一个手段和机制保障。随着运行的逐步规范,人们才能对它有个越来越正确的认识!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农民合作社法第37条释义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农民合作社法第37条释义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