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合作社成员死亡继承人退社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合作社成员死亡继承人退社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信用社股金继承需要什么手续?
继承人申请办理股金继承时,应持原股金证、继承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有权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或判决书及相关资料,向股金账户开户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由其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核,通过即可办理。
合作金融组织一般明确规定其股金是归投资者个人所有,入社时必须投入,退社时可以撤走。对这部分股金,合作金融组织要支付红利,也就是说要对***的所有者支付使用这种***的成本。这样,在合作金融组织中,每一位成员都是股金的持有者。另外,由于合作金融组织所特有的制度规定,每位成员对股金的拥有量要受到限制,其下限是个人进入合作金融组织的进入费,其上限是各个合作金融组织规定的认购股金的最高限额。
祖上五三年入社前购置一宗約3.3亩土地,现社散了,能否收回?
你在说笑话吧!
中国的土地是两种所有制。一是国有。而是集体所有。这种所有是从进入人民公社以后就开始的。
现在更不要说,因为土地所有是由法律确定了的,就没有土地私有这一说。
土地是国家的,买卖都是违法的,私自进行卖买也只有使用权,不过你去考古一下,看你祖上五三年种的东西还在不?[害羞][呲牙]那个你可以收回,也可以去问问你的祖上,是否在土地某个位置,埋了宝贝,你可以在人不知鬼知的时候去找回来。其它的都去梦里想吧!
目前的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国家土地归国家所有,农村集体的土地归集体所有。农民个人只有承包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上世纪五十年代初期即农村农业合作化以前时期,农民在土改以后所分得的土地是可以买卖的,所以买到土地的不是个别人。农业合作化以后,所有土地(即土改分到的土地和土改后买得的土地)全部入社归集体所有了,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农村陆续废除大锅饭,推行联产承包责任制,明确农林集体土地为集体所有,农民只有承包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八十年代中期人民公社解体,国家土地管理法出台,明确规定土地为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个人不得买卖土地。法律规定很清楚,任何个人想要回农业合作化以前属于自己的土地都是不可以的。
1955年农业合作化运动之前,农民的土地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各县级人民政府都给农户颁发了土地证。1955年之后,农民携带土地牲畜农具加入农业生产合作社,土地归了大堆,法律并未明确土地权属,但已经脱离私营性质。上世纪八十年代新土地法颁布,明确规定农村土地属集体所有。
土地权属,是由政策决定的,政策说是私有,就是私有;政策说是公有,就是公有。比如:地主的土地可以分给贫下中农,全村的土地都要由农业社管理,人民公社的土地可以分田到户,国家征地可以给农民付钱,等等。这些都是政策由来规定。
土地是国家所有,个人只有使用权,没有占用权,五三年以前的购买土地己经入社,也就是转归了集体,既然归于集体,就无权干涉。如果按你的逻辑思维,你认为你是出了钱购买的,那么我问你,旧社会地主购买的土地是否退回?所以不要挖空心思去控社会主义墙脚了,好好努力,凭自己的实力去挣正义的钱财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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