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供销合作社征收补偿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供销合作社征收补偿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供销社下岗补缴新政策?
凡是转制的企业,原企业要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国家、省和地方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要依据国家、省或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并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职工分流安置费用不足的企业,供销合作社可以通过变卖企业自有资产和从同级社属企业资产中适当调剂解决。供销合作社及社属企业原使用的划拨土地可由***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出让,变现资金优先用于分流职工、组织职工再就业。
社属企业的全民所有制身份职工,享受国家有关国有企业职工的政策待遇。社属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失业后,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同时发给《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国家的再就业扶助政策。
社属企业全民所有制职工(含已经离退休人员)纳入当地社会养老保险统筹,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要按规定补缴。对自身经济条件差,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允许社属企业***取变现资产和转让土地使用权收入补缴欠费。对于下岗职工,按照国家。省规定的国有企业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政策执行。
基层供销合作社(以下简称基层社)的在岗职工、下岗失业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应按有关规定和标准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2021年补交社保标准定下来了,下岗职工补交社保是真的 。但是只有部分下岗工人一次性补缴社保,这是为什么呢?因为各地社保政策不同。很多地方已经关闭补交社保的通道。所以2021年下岗工人能不能一次性补交社保,主要看当地社保政策
农民合作社非法集资怎么处置?
农民合作社是不是涉嫌非法集资,这需要相关部门查证定性。对于非法集资的定性,可以参照非法集资的几个特征进行比对参考。如下:
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同于企业法人、也不同于社会团体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种全新的经济组织形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性质进行了相关定义,即:“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既然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经济组织,就必然会有资金筹集运用的情况存在。农民专业合作社遇到资金不足的情况,一般会***用以下几种形式筹集资金。
一、由村委会牵头向有关部门争取扶贫、开发、专业发展等政策性资金扶持;
三、整个合作社内部***,变现资金;
四、由合作社受益农民集资筹措资金;
五、以农村合作社身份向社会筹借闲散资金。
以上几种筹集资金的形式,最容易落入非法集资陷阱的,就是第五种向社会筹借闲散资金。因为这第五种筹集资金的方式,就有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特征。那么,是不是只要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就可以定性为非法集资呢?当然不是。总体来说,符合非法集资四个特征的,才可以定性为非法集资。
如果确定农民合作社属于非法集资可以向公安机关举报,非法集资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参与非法集资活动不受法律保护。有关法律明确规定:因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_a***_],而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后,有剩余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就地上缴中央金库。在取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的过程中,地方***只负责组织协调工作,而不能***取财政拨款的方式来弥补非法集资造成的损失。也就意味着,一旦被认定属于非法集资,投资人的钱款将难以追回。
ps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为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正确识别非法集资活动,主要看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以及其从事的集资活动是否获得相关的批准。如果确定确实是“非法集资”,那就可以报案了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供销合作社征收补偿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供销合作社征收补偿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