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要义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要义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中国土地制度的创新特点具有?
中国是富于创新的国家,改革开放以来的农村土地制度变迁充分表明了这一点,并表现出显著的制度特征。
渐进性。从人民公社的所有权经营权高度集中的两权合一,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的“两权分离”,再到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公有公营、公有私营、公有共营”,中国农地制度变迁的渐进性特征十分明显。
灵活性。在始终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根本地位的前提下,农户承包经营权拥有足够的权利调整和分解空间。在不流转时,农户承包经营权享有占有、使用、收益以及由此派生的抵押担保、退出等处分权。而在流转时,承包权派生出租、转包、互换、入股等多种方式让第三方分享其经营权。农户拥有承包经营的权益获得与内生权利分解有足够的灵活性
包容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经营权“两权分离”的制度安排,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是依户籍决定的社区成员身份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取得,因而权利有专属性、特定性和排他性。“三权分置”中的经营权取得条件则并不完全由社区成员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决定,经营权的获取在严格限制工商资本租赁农地不规范行为的同时,表现出开放性、社会性和非排他性特征,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安排有足够的包容性。
同向性。近年来中国农地制度的灵活性和包容性,促使家庭农场、合作社、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多元新型农业经营组织大量出现,填补了农村劳动力转移进城腾出的农业就业空间,比较好地克服了“谁来种地”“地怎么种好”等农业发展制约因素。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成长与农地制度演进相伴而生,呈现高度的同向一致。
规范性。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尤其是经营制度不断创新,在改革过程中体现着基本遵循。其要义是始终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维护承包农户的基本权利,这是一切制度创新的前提和出发点。同时制度创新要尊重农民意愿,“两权分离”制度设计中的“生不增、死不减,大稳定、小调整”都是农民自愿选择的结果。“三权分置”,经营权流转的多种实现形式,也要尊重农民的选择。
今年刚刚实行的“三权分置”是什么意思?对农民有何影响?
今年刚刚实行的“三权分置”是什么意思?对农民有何影响?农村土地确权已到尾声,在农村实施的“三权分置”让农民明确了土地政策的稳定性,长期性,灵活性,进一步激发了农民种植的积极性。
“三权分置”就是土地的所属权,承包权,经营权,在他们之间存在着相互制约,相互联糸,相互经营的三角关糸,土地的所属权仍然归村集体所有,农民拥有自己的承包权,把承包的土地,自己不愿意种植,或者无能力种植,也可转包给他人种植,把土地流转的权力放置到农民手中,不在受村集体的统一管理,土地转包人便可从种植者手中获得承包费。
“三权分置”给农民带来很多好处,让农村那些沒有种植经验的年轻人,可以把自己的承包地通过流转的方式转包给别人,也能获得承包费,自己可以放心的出外打工掙钱,这样以来,土地有人种植,自己多得到收益,确实是一俱双得的好事。
谢谢邀请!
三权分置,就是对农村的土地而定的,那就是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归集体,土地的承包权归农户,土地的经营权归土地的经营者!
这就明确了土地三个方面的权属关系,那就是土地是集体的,承包权是农民的,而农民的土地是可以自己去耕种的,自己不耕种,也是可以流转,或者转租给别人去经营耕种的,别人流转或者转租了农民的土地,那是要给农民费用的!
三权分置明确了土地的权属关系,对农民来说,是件好事,也是维护了农民的利益,保证了农民承包的土地的合法性,在农民承包土地的合同期限内,任何人都不得侵犯农民的土地利益的!
对于农民来说,你承包了集体的土地,土地的承包权就在你的手里,也就是说,在你的承包合同期限内,谁也不能动用你的土地的,如果国家建设征用了你的土地,那也是要给你补偿的,而且国家建设征用了你的土地,补偿标准也是很高的,也就完全能够你生活的,而且还会给你安排工作的,帮助你解决后顾之忧的!
所以,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分置的清楚,分置的明白,特别是对承包土地的农民来说,只要你承包了土地,土地就会给你提供了生活的保障,你可以在你承包的土地上去下功夫,搞好土地的种植,如果你想打工了,你也可以放心的把你的土地流转,转租给别人的,你什么时候想回来种地的话,那土地还是你的,还是你说了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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