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修订对比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修订对比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农村合作社和农业合作社的区别?
没有区别,现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是2007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与合作社发展的多种形式已经不相适应,为解决这一问题,中央一号文件已经使用农民合作社一词。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也在征求修改之中。
这种情况的话,前者的范围更窄一些,而且后者的范围更大一些,现在的农村合作社是以产业志愿在一起的合作组织。而我们所说的农业合作社,是1955年初级社,高级社的一种生产组织。区别在于过去的农业合作社,是带有行政命令形式的。现在的农村合作社完全都是志愿的。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指的是哪些内容?
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至少应当载明下列事项:①名称和住所;②业务范围;③成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④成员的权利和义务;⑤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⑥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⑦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亏损处理;⑧章程修改程序;⑨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⑩公告事项及发布方式;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把能由章程规定的事项都交给章程来规定,充分体现了让农民在发展专业合作社中自主自治的原则,给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自治留下了较大的空间。在农民专业合作社运作的实践中,还会遇到一些事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或其他法律法规没有对其做出具体规定,或没有做出禁止性规定。为实现合作社运作的制度化,对法律法规没有做出具体规定的事项,合作社也应当根据自身需要,在章程中做出相应的规定。同时,合作社在发展过程中,还会遇到许多新的问题,也需要通过章程做出规定,不断完善相关制度。章程中对这些内容进行规定,能够使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具体制度更加完善,这也是落实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重要体现。
合作社章程怎样写?
合作社章程是合作社在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框架内,由本社的全体成员根据本社的特点和发展目标制定的,并由全体成员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制定章程是合作社设立的必要条件和必经程序之一。章程必须经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才能形成。章程应当***用书面形式,全体设立人在章程上签名或盖章。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二条规定,合作社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名称和住所。
(2)业务范围。
(3)成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
(4)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5)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
(6)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
(7)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亏损处理。
(8)章程修改程序。
农民专业合作社主体资格?
社员主体资格是社员权成立和合作社各项制度构建的基础,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遵从由抽象到具体的逻辑,分别从两个不同角度对主体资格做出刻画,从而将我国法上的社员主体类型化为三种情形。
在各具体资格限制问题上,合作社法作出了一些努力,然而仍有待完善之处,不仅资格认定标准需要重新审视,若干不合理的限制也应取消或修正。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要依法取得合作社法人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2、有符合该法规定的章程;
3、有符合该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4、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5、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农民专业合作社住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才能得到保护。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修订对比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修订对比的4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