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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法人资格。企业取得《企业法人资格证书》后,该企业法人即告成立,即可享受法人可以享受的权利(经营活动除外),并承担法人应当承担的义务。《企业法人资格证书》被注销或被吊销后,证明该企业法人的真正终结。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同类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提供者、利用者自愿组织起来,最终实现共同经济目的的合作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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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一条 为了确认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人资格,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制定本条例。
成立农村合作社发起的程序是:筹备发起;制定合作社章程;推荐理事会、监事会候选人名单;召开全体设立人大会;组建工作机制;登记、注册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一系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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