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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管法五十四条规定?
征管法指的是《税收征收管理法》,其中第54条规定了关于税务局对纳税人案件处理的程序和法定权利:
(一)要求纳税人提供涉及案件的书证、账册、凭证、票据等材料;
(二)进入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储藏场所等场所查验与案件有关的货物、货物运输工具、设备、资料;
(三)向银行、信用合作社、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查询与案件有关的资金存量、收支收入及所有权等情况;
(四)询问与案件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及其他问题;
(六)扣留涉案的货物、货物运输工具、设备、资料、票据、款项等物品,并封存、查封相关存档和档案资料;
(七)对拒不提供、提供虚***材料或者证明文件、隐瞒、欺骗税务机关的纳税人,可以依法行使罚款、行政拘留等措施。
征管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当征收单位与被征收人对于货物、财产权利或者处分行为的性质、数量或者成本价值等有争议时,可以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组成的联合审核组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当事人对意见不服的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向行政机关或者人民***申诉或者起诉。
该规定旨在规范征收单位与被征收人之间的争议解决程序,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四条 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
(一)购销业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
(二)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
(三)提供劳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劳务费用;
(四)转让财产、提供财产使用权等业务往来,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或者收取、支付费用;
(五)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的其他情形。
生产队时期,“记工员”属于什么角色?记工员不用干活吗?
生产队时期的记工员,不属于当时生产队干部。一般都是由队委会提名,经社员大会选举通过,且具有一定的文化、办事忠厚老实、做事认真负责、“大公无私”的社员担任。记工员不脱产,平时同其他社员一样,都要参加生产劳动。每个劳力所做工分,由队长或副队长开出工分单,当天交给记工员记入各个劳力工分手册。工分账,记工员要做到“日清月结”,每月要上墙公布,供社员核对和监督,还要有生产队社员选出的“查账小组”查核。发现差错,按队长或副队长每天开出的工分单为依据、当场纠正。记工员虽然连“芥菜籽”大的官都算不上,顶多属于一个“跑龙套”的角色。但他的责任重大,事关每个家庭每年钱粮的“命根子”。当时社员每天劳动就是想能多挣点工分。因为,那时工分多少是关系到,参加生产队年终钱粮分配,一年辛苦劳动所得和家庭生活的大事,容不得半点马虎。记工员平时都参加生产劳动,只是利用晚上业余时间记工,他们确实都很辛苦负责。因此,年终由生产队队委会研究,适当补贴一点为数不多的工分、参加年终分配。除此,没有其他方面什么特殊照顾和补贴。这些记工员,目前大都已在六七十岁以上,他们过去不计较个人得失,大公无私,甘于奉献的精神,是值得当今年轻人学习的榜样。同时人们也不要忘记生产队当时那段“靠工分吃饭”的历史,珍惜当下吃穿不愁的幸福生活!(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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