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合作社清算组织成员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合作社清算组织成员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我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代表合作社欠款50万,这个欠款由谁来承?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合作社是法人,有自己独立的财产和独立人格,以合作社名义所欠债务自然由合作社自己的财产来偿还,与合作社的社员、出资人、理事长、法定代表人等个人财产无关。
社员、出资人等只以其出资或认缴的出资为限对合作社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况且,合作社法并未规定社员的出资义务。
如果法定代表人作为社员或出资人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法定代表人也并未以个人名义为合作社作担保或滥用合作社法人地位恶意逃废债务情形出现,则法定代表人无需对合作社的债务承担责任。
也就是说,法定代表人在合作社法和章程所定职责范围内所作出的行为如果给合作社造成损失,属于市场正常的商业风险,应该由合作社来承担。
皖西北的农村合作社大都是以行政村为单位,村主任任法人代表,全体村民为合作社社员,当然像这种合作社应该是为了应付而兴办的时下流行的时髦的一种体制,实则名存实亡,毫无意义。如果像这种合作社负债的话,它应该是由村主任(两委成员)的恶意运作而造成的,与合作社成员毫不相干,因此后果只能由法人自负。因为成立合作社之初,他们根本就没有征得村民同意,强制入股,只许诺到时只管坐分红利。
远三观点。
农民专业合作社欠款50万元,分两种情况,一是如果理事长没有为其提供担保,当然由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二是如果理事长提供了担保,农民专业合作社无力归还时,理事长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会、信用合作社、供销合作社、有限责任公司、企业等都不是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经市场监管局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农民专业合作社对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农民专业合作社负债当然有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凡人单位、理事长是自然人,不能混为一谈。
做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人代表,首先是有责任查明合作社欠款由何而产生,是决策失误还是用于合作社购置资产,或者因个人原因造成的,要向社员交清底子,然后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社员大会上讨论,形成一个决策性的实施方案。
合作社是社员自愿组合的经济组织,应该是股份合作,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无论做什么,成败得失都属正常现象。合作社有合作社的章程,产生债务应遵循合作社章程的约定执行。
法人代表是专业合作社的决策者和领导者,要主动承担责任,有推功揽过的气魄,如果被50万债务压倒,实在不配当一个专业合作社的领头雁。
对50万债务如何处理?这50万债务如果完全用于合作社的运行管理,那么所有社员就应该按股份多少来分担,如果因个人原因造成的,未经过社员大会讨论通过,那么有关人员就应该承担应承担的那部分债务。
合作社不应是空架子,应有合作社的家底。如想继续办下去就要认真总结经验教训,把合作社办好,在赢利中逐渐消减债务。如没有继续办下去的打算,就要先清产核资,偿还债务,业不抵债的就应该将余下的债务按持股的份额来分摊债务。
个人浅见,仅供参考。合作社众人立的章程,应循章办理。
数年前,我地王某曾办了一个农业科技合作社,上套项目,下骗农民,几年下来欠当地农民几百万,农民告状到公安局,公安请王某到监子里喝茶,想让他还钱,结果杀倒无血,煮倒无汤,只好放了,据说是让他再去套钱还钱,否则农民的钱打了水漂,一点希望也没有。
企业性质为农村专业合作社,小股东如何退出股东名单?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发生变更的,应当自本财务年度终了之日起30日内,将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成员名册报送登记机关[_a***_]。
也就是说 让合作社将你的名字从成员名册中删除,然后法定代表人签字,将名册重新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备就可以退出。
农民专业合作社破产如何清算?
由主管单位主持成立清算小组,首先对流动资金和以往税费情况清理,主要是尾欠税款、社员分红、外借债务等,根据财力和缓急情况进行处理,如果账面亏损,在后面清理固定资产时酌情处理,如果盈余,按照入社股东比例分解,后面清理固定资产也是一样,最后出具清理报告,小组成员签字,报送市场监督局,注销营业执照。
合作社破产,是指合作社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依法定程序,将合作社的资产依法在全体债权人之间按比例公平分配,不足的部分不再清偿的法律制度。
农民专业合作社破产,关系到成员和债权人的利益。为了保障成员和债权人的利益,法律规定只有人民***有权宣告合作社破产,合作社不能自行宣告破产,债权人也无权宣告合作社破产。当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还债。人民***裁定宣告合作社破产后,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接管,并负责处理该合作社的破产事宜。
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破产适用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但是,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破产财产应当优先清偿破产前合作社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但尚未结清的款项。尚有剩余的破产财产依照下列顺序清偿:首先,破产人所欠成员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成员的补偿金。其次,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第三,普通破产债权。这种优先清偿破产前合作社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但尚未结清的款项的制度,充分考虑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的特性,充分考虑了合作社的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的特性,充分体现了合作社服务成员、保障成员权利的原则。
专业合作社注销后要领什么?
专业合作社注销后,原合作社的社员可以领到合作社停业清算结束后,剩余资产按股金数额进行的分配。
专业合作社停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成立清算组,进行终结清算,按照清偿顺序,用合作社资产清算债权人债务,清偿结束后,剩余资产,按股东入股金额进行分配。
需要说明的是,合作社社员只在入股资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合作社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按债权比例清偿,社员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合作社清算组织成员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合作社清算组织成员的4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