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农村合作社成员对外承担债务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农村合作社成员对外承担债务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 个人负债亲兄弟负有连带责任么?
- 农村合作社有哪些成员?
- 农民专业合作社倒闭股东需要承担债务吗?
个人负债亲兄弟负有连带责任么?
个人负债与亲兄弟没有关系。暂无有个人的财产偿还。如果是已婚的,能够证明个人负债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则由夫妻共同承担。个人与其兄弟共同继承遗产,对外产生的负债,仍然由其个人来偿还也,兄弟也无须为其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个人与其兄弟之间都是独立的民事主体。
农村合作社有哪些成员?
答: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为了实现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需要对外承担一定义务,这些义务需要全体成员共同承担,以保证农民专业合作社及时履行义务和顺利实现成员的利益。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八条的
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
执行成员
大会、成员
代表大会和
理事会的
决议。成员大会和成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体现了全体成员的共同意志,成员应当严格遵守并执行。2.按照
章程规定向
本社出资。明确成员的出资通常具有两个方面的意义:一是以成员出资作为
组织从事经营活动的主要
资金来源,二是明确组织对外承担债务责任的
信用担保基础。但就农民专业合作社而言,因其
类型多样,经营
内容和经营
规模差异很大,所以,对从事经营活动的资金需求很难用
统一的法定
标准来约束。而且,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对象相对稳定,交易相对人对交易
安全的信任主要取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能够提供的
农产品,而不仅仅取决于成员出资所形成的合作社
资本。由于我国各地
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的
业务特点和现阶段出资成员与非出资成员并存的实际情况,一律
要求农民加人专业合作社时必须出资
或者必须出法定数额的资金,不
符合目前发展的现实。因此,成员加人合作社时是否出资以及出资
方式、
出资额、出资期限,都需要由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章程
自己决定。3.按照章程规定与本社
进行交易。农民加人合作社是要解决在独立的生产经营中个人无力解决、解决不好、或个人解决不合算的问题,是要利用和
使用合作社所提供的
服务。成员按照章程规定与本社进行交易既是
成立合作社的目的,也是成员的一项义务。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可能是交售农
产品,也可能是
购买生产资料,还可能是有偿利用合作社提供的技术、
信息、运输等服务。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情况,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应当记载在该成员的
账户中。4.按照章程规定承担亏损。由于
市场风险和自然风险的
存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可能会出现波动,有的
年度有
盈余,有的年度可能会出现亏损。合作社有盈余时分享盈余是成员的法定权利,合作社亏损时承担亏损也是成员的法定义务。5. 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成员除应当履行上述法定义务外,还应当履行章程结合本社实际情况规定的其他义务。
农民专业合作社倒闭股东需要承担债务吗?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合作社的名义对外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合作社的债权人不能直接追究合作社成员的责任。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合作社用以对外承担责任的独立财产,包括成员的出资、公共积累、政府扶持的资金和社会捐助。;尽管合作社的债权人不能直接追究合作社成员的责任,但成员对合作社债务也承担责任。《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成员对合作社债务只承担有限责任,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
也就是说,除了成员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外,成员不再对合作社债务承担其他的清偿责任。;农民专业合作社责任制度的明确,可以消除成员与合作社之间不必要的权责纠纷,成员也可以更充分地利用合作社的服务。
同时可以保障交易对象的利益,交易双方不必担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责任承担能力,也不用担心需要直接面对众多单个成员进行谈判的高成本支出。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农村合作社成员对外承担债务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农村合作社成员对外承担债务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