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农村供销合作社标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农村供销合作社标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供销社商标申请条件?
1.申请注册的商标必须具备法定的构成要素,即必须是文字、图形或其组合,否则不能作为商标使用。
2.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应当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其中显著性是指应具有其明显的特色。
3.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使用法律所禁止使用的文字、图形。
4.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被撤销或者注销未满一年的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但如果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与因连续3年停止使用而被撤销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则不受这一条件的限制。
5.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已经注册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类似。
“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简称标识)是供销合作社的象征和标志。为加强标识制作和使用等方面的管理,2006年9月,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制定发布了《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使用管理办法》(供销合字〔2006〕31号)。《管理办法》规定,除供销合作社的基层社和各级联合社外,未经备案或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标识。
第一,《管理办法》直接授权供销合作社的基层社和各级联合社享有标识使用权。在办公场所、经营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使用标识,是基层社和各级联合社的义务,无须办理申请使用手续。
第二,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包括社有全资、控股企业以及供销合作社可以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经营服务组织(包括加盟供销合作社及社有企业的商场、超市、连锁店、便民店等)使用标识,应当先向县级以上供销合作社备案,并说明使用用途、范围和期限。
第三,与供销合作社相关的其他组织使用标识,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供销合作社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标识。跨县(区)级的组织使用标识,应向地(市)级供销合作社提出申请。跨地(市)级的组织使用标识,应向省级供销合作社提出申请。全国性或者跨省级的组织使用标识,应向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提出申请。申请使用标识,必须说明使用用途、方式和期限,并在批准的范围内使用。
根据《管理办法》,备案或批准使用标识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期限届满时,继续使用标识的应当重新办理备案或批准手续。未办理的,到期后应当停止使用标识。
供销合作社名称?
县以上供销合作社的全称为xx县(省、市、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全国供销社的全称是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县以下则称为xx乡(镇)供销合作社或xx乡(镇)供销社。
县以上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是按照自下而上、自愿联合的原则组成的经济实体。例如:在一个县的范围内,由若干基层供销合作社作为社员社而联合组成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各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经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取得法人地位,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向国家交纳所得税的制度。其所属企业,凡实行独立核算,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者,也具有法人地位。它的基本职能是: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社员社的工作,保护供销合作社的合法权益,为社员社提供业务经营、储藏运输、职工培训等服务; 办理社员社无力经营的各项业务和商品储备任务,自办或联办具有一定规模的农产品加工企业。
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的权力机关是社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它选举产生的理事会为执行机关,监事会为监察机关。近年来,有的地区取消了理事会和监事会,改建合作委员会,执行原理事会和监事会的职能。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农村供销合作社标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农村供销合作社标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