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农民合作社社员认定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农民合作社社员认定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农村集体成员认定的标准?
1、村民应当状态正常,具备行为能力,并凭有效证件认定身份。
2、村民所具备的证件有:普通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企业家证书、律师证、职员证、学生证,以及特殊群体所具备的特殊证件,如:残疾军人证、残疾证等。
3、应当提供***集系统所要求的原始资料:村民的身份证明文件、家庭住址、家庭成员信息等,以便核实村民的真实身份。
4、在参加集体组织活动情况,该村民应征求、听取、吸收村民意见,体现自愿、平等、协商的原则。
5、主家庭应遵守社会公德,自觉参加集体活动,参与社会服务,建立良好的家庭风貌。
6、按照国家适宜的规定综合考虑,应考察村民的家庭经济状况,以确定其是否能够参加集体活动,以及其参加集体活动的能力。
7、村民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国家、农村集体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为规范,参与各项集体活动,严格遵守具体规定。
8、村民在参加集体组织活动中,必须具有自愿性,遵守国家规定,遵循社会风尚道德,严格遵守关于集体机构的各项规定。
9、对入选村民,村委会应当定期进行家访检查,将检查结果报入分析系统,检查内容包括村民家庭的生活、生产经济状况及村民参与村集体活动等情况。
10、经过审查,符合条件的农村集体成员,村委会将会向这些农民发放集体成员登记证和其他相关材料,以彰显他们被认定为农村集体成员的资格。
第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般是指依法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农业户口,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生产、生活的人。
不符合或不完全符合上述条件,但确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的人,也应认定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解释说明 本条是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判断标准。在这一问题上,不宜***取单一的户籍标准,应当考虑以下因素:1、是否为农业户口且落户在本集体经济组织;2、是否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3、是否以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
上述三个条件中,前两个是成员资格的主要表现形式,第三个是本质特征。当表现形式不统一或者不具备主要表现形式时,应当从本质特征出发进行判断。因为土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最基本的生产和生活资料,具有基本生存保障的功能,如同城市居民享有的社会保障体系。
因此,“是否以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应是界定成员资格的核心标准。但需要说明的是:一、以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强调的是承包土地的资格,不能简单的理解为实际取得了承包地;二、“基本生活保障”不应理解为日常的、现时的生活来源
户籍标准
该标准以是否拥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户籍作为其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如《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八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村人员,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一)本村出生且户口未迁出的;
(二)与本村村民结婚且户口迁入本村的;
(三)本村村民依法办理子女收养手续且其所收养子女户口已迁入本村的;
(四)刑满释放后户口迁回本村的;
(五)其他将户口依法迁入本村的。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农民合作社社员认定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农民合作社社员认定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