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合作社法的问题研究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合作社法的问题研究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供销合作社属于什么机构类型?
供销合作社是以农民为主体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合作经济组织。供销合作社的一切资金财产,包括生产资料,流通设施,自有流动资金等,除社员股金属个人所有、集体使用外,都是供销合作社的公共财产,归社员群众共同所有,由供销合作社占有和支配。
国家从法律上确认了供销合作社集体财产的所有权,任何党政机关、单位和个人不能无偿调拨、占用和随意处置。 在经营上,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由于供销合作社是社员群众自我服务的组织,由社员当家作主,因此,它的业务经营活动是根据社员群众生产生活的需要进行的,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社会活动的自***。
在核算制度上,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因此,它在经营活动中,要用好管好自己的资产,搞活经营,取得盈余;经营亏损,要自己负责。在经营机制上,对社员经营服务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其他经济活动实行企业化经营,提高经济效益,不断增强自身为社员群众服务的实力。
在分配上,供销合作社除向国家照章纳税外,税后盈余由供销合作社自主分配。一部分作为公积金,用于发展供销合作事业;一部分按股分红和按在供销合作社的交易额返还给社员;一部分作为合作发展基金和职工***基金等。
供销合作社公积金即积累基金是不可分的,归供销合作社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平调、转移、私分和侵占.在管理制度上,实行民主管理。社员是供销合作社的主人,享有供销合作社的一切权利,履行应承担的义务。
农民专业合作社具体属那部门管理?
农业部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没有监管职责。《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有关组织,依照本法规定,依据各自职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 也就是说各级农业部门对农业专业合作社有指导、扶持和服务的职责。具体的工作机构一般是各级农业部门的农业经济管理部门,一般是经管司(局、处、站)等。
农业生产遇到瓶颈,新型农业合作社困难重重,该如何破解?
谢谢您的邀请。
我们村儿及周边附近几个村子。曾经出过几个合作社。基本上都没有做成功。这里面的原因很多。成功率基本上没有。我也不太好回答您的问题。对不起!不好意思了。
“天下大事,必做于细;天下难事,必做于易”。“三农”工作何等之重要,为啥总是“抓而不起,扶而不立”呢?
刚刚,我看到了一个“如何办理家庭农场执照”的提问,又刚好有一个人已经办过这“执照”的网友作了回答。结果让我心里“巴凉巴凉”,还有点慌!
考官问这个问题,正好联想一起来探讨:
农业遇到瓶颈,“合作社”遇到困难,这些都是工作“细节”上出了问题!“家庭农场”这种模式对复兴农业、解决就业、消除留守儿童和空巢老人、提升农产品质、增加农业农民内生动力等一系列问题又是何等之重要!也是实实在在地打破“瓶颈”、驾驶农业市场的最佳方案 !“合作社”遇到麻烦是正常的,预料之中的事。因为现在“合作社”的法人们根本没有搞懂“合作社”性质、功能、运行机理和必要条件。只是听到“国家扶持”几个字,马上对照“工商”部门的条件准备材料去办执照!还没搞懂“你和谁合作”、“谁又凭啥和你合作”、“合作了又干啥”这几个问题,就捧着“执照”去领补贴!哪,我问:为啥不是农业主管部门在吃透内涵、把好关口、做好细节后对“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做到“成熟一个扶持一个”的原则踏踏实实地展开工作,而是要一个挂不上边的“工商”部门去把关?可能“家庭农场”和“合作社”一样,到年底就出现一堆“空壳”而已!
象“家庭农场”这么重要的模式,2019年“一号文件”也认可推广的模式,农业农村部也在抓紧落实,办理“家庭农场”就一定要靠谱!我在《大国农业新时代》一书中详细注释了为什么“家庭农场”模式是最佳模式,春节到现在回答所有的“三农”提问都重点解释内涵、条件、必要措施……
怕到时又成为一大堆“空壳”……
否则,“家庭农场”会瞎折腾一年的!你所问的问题仍然得不到解决的!
谢谢!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合作社法的问题研究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合作社法的问题研究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