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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公事业编都有哪些单位?
参公分为群团参公和事业参公。事业参公主要是有行使部分行***力或者受委托行使行***力的单位,还有部分行政执法部门。比如农机管理局,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执法局,财政核算中心等等。还比如一些行政机关下设的事业单位,比如一些站所,这类机构不是全部都是参公单位。
在我国的事业单位中,除了全额事业单位、差额事业单位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以外,还有一类单位是参公事业单位,这类单位中除了工勤人员以外的人员,都是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
这类单位中,除了有党委和政府机关下属的一些事业单位,还有一些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
在2006年,中组部和人事部公布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党中央、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17个,包括中央党校、中央编译局、中国外文局、中国浦东干部学院、中国井冈山干部学院、中国延安干部学院、中国地震局及其省级地震局、中国气象局及其市(地)级以上垂直管理机构、***院发展研究中心、国家行政学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国家电力监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民政部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国土***部中国地质调查局。2008年,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央党史研究室也被列入了这个范围。
2006年,中组部和人事部还印发了《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意见》,明确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中国作家协会、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中国法学会、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国人民外交学会、中国***基金会、黄埔军校同学会、欧美同学会、中国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中华职业教育社、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等21家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机关工作人员,列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范围。
国家在出台文件的时候,明确要求各地不得擅自扩大参照管理范围,但是实际上地方上的参公单位远不止这些,不同地方对于参公单位的设置也有所不同。比如在2018年福建省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单中,可以看到福州的党群口名单中老干部活动中心、老年大学、干休所也是属于参照管理的事业单位。
而在***部门中,有法律援助中心、人才公共服务中心、软件园管理委员会等,这些也是属于参照管理的事业单位。不过,在其他的省份或者地市,这些单位就不一定是参公单位了。
目前,各地参公单位的数量还是不少的,并且大多数地方参公人员待遇基本上和公务员一样,公务员发的钱参公人员也都有,在录用、考核、晋级上也和公务员一样。
本人长期从事体制内人事工作,对机关事业单位相关知识比较了解,关于参公单位情况也比较熟悉,下面由我来对这个问题进行详细解答。
在中国体制内人员实行编制管理,分为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事业编制里面有一部分是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这部分单位和人员享受基本跟公务员一样的待遇。
具体来说,参公事业编有不少,一般控制在事业单位总量的3%以内,按照目前的情况来看,参公的事业编,主要分为以下三类单位中:
1.行政类的事业单位可能使用参公编
以前有些事业单位承担了行政职能,为了更好开展相关工作,使用了参公事业编制,这次机构改革,提出统筹推进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改革,这类事业单位面临了改革,改革完成后不再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2.群团组织使用参公编
少部分群团组织使用了行政编,大部分群团组织使用的是参公事业编制。这是全国相对比较统一的模式,群团组织虽然进行了一些改革和调整,但是没有发生根本性的变化,仍然依旧有关章程开展工作和履行职责,新的公务员法也还有参公的概念,这类单位一般会维持参公。
3.行政执法单位可能使用参公编
由于行政编制较为紧张,行政执法单位和人员数量较多,现在也有不少行政执法单位使用的是参公事业编制,现在正在推进综合执法体制改革,现在五大领域先行推进。五大领域完成后,也可能涉及其他领域。这类单位维持参公的可能性也比较大。
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中国参公单位是普遍的一种存在,但是这种身份类型处于过度期,下步大概率逐步会改革成公务员身份,当然一部分可能会改革成纯事业单位。希望我的回答能够解答您的疑惑。
参公事业单位有三种类型,分别是党委群团机关、行政执法事业单位、完全或主要行政类事业单位。
1、党委群团机关:是指所有的党委机关,和群团机关,包括省市县委、人大、政协机关办公室,团委、妇联、工会、科协、文联、残联,***、统战部、宣传部、组织部、纪委等。《公务员法》规定的公务员,是指在各级***机关中,行使国家行政职权,执行国家公务的使用行政编制的工作人员。党委、群团机关职能和***机构类似,同样使用行政编制,因而被定义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被称为“参公人员”。
2、行政执法类事业单位:是指市县级以下行使行政执法权力的单位,由于行政机构数额限制,行政编制数额限制,这些单位被设置为使用事业编制的事业单位,承担行政执法权力。主要包括农业、交通、文化、国土、工商、环保、医疗卫生等部门下属的执法中心、执法大队、执法局、稽查局等。同样是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参公事业单位”“参公人员”。
3、行政类事业单位:行政类事业单位中,根据承担行政职能的多少,被划分为完全、主要、部分三类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行政执法就是典型的完全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其他完全和主要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也有一部分被陆续审批成为参公事业单位。完全类主要是指一些原本对应省市应该被设置为行政部门的事业单位,因县区行政部门数额限制,被设为事业单位的,例如林业局、环保局、***局等;还有一些事业单位,其主要职能是行政职能,只承担部分公益服务职能,例如国资局、档案局、招商局、畜牧兽医局、农机局、非税局、农综办、规划局、房管局、老龄办、救助管理局、社保局、就业局等。这类参公事业单位,各地审批进展不同,是否参公不是完全相同。
从辽宁省事业单位改革试点,县区事业单位不再参公,包括行政执法类事业单位,只保留已经取得参公身份人员的待遇。至于今后如何改革,依然在试点探索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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