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股合作社成员死亡股权继承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股合作社成员死亡股权继承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如果公司股东死亡,股权继承有哪些手续?
1、如果公司股东只有两个,其中一名股东死亡,则由于股东人数不足《公司法》第二十条关于公司股东人数必须两个以上的规定,公司应申请解散、进行清算,剩余资产由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死亡股东)对公司的投资比例进行继承。
2、如果公司股东为两个以上,则应参照《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按以下程序继承股权:
(1)公司全体股东召开股东会,按照《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及公司章程关于股东表决方式和表决权的规定,对是否同意继承人受让死亡股东的股权作出决议。如果有股东不同意转让,则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该购买死亡股东的出资,所得转让费作为死亡股东的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如果其不购买该项转让的出资,则视其同意转让。
(2)由公司将继承人(股权受让人)的姓名、住所及受让的出资额记入公司股东名册。
(3)修改公司章程。
(4)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至此,股权的继承程序完成。
三个人合伙承包林地,其中一人去世后其家人是否有权分配林地补偿款,有哪些相关的规定?
三个人承包的林地,如果都健在的话,补偿款应该三个人平分。如果其中一个人去世了,但他的土地承包使用权还在,而且也没有立遗嘱死后把承包地转让给合伙人,所以,他的那一份补偿款应该有他的第一继承人来领取,因为他的承包合同继续有效,这是土地承包条例规定的。
林木的承包期限比一般土地使用权要长,最高可达到五十年,只要合同不到期限,所以承包人的合同就真实有效,既使承包人不在了,也可以有他的妻子儿女来继续履行承包义务,这是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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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是一个民事权利继承问题。
如果林地合伙承包合伙人没死,并且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有权分得林地补偿款,那么死者依据【林地合伙承包合同】享有的民事权利就应当定性为遗产(是个人财产或是夫妻财产还是家庭财产是另外一个问题),死者的法定第一順序继承人依据【继承法】都有权参与【林地合伙承包合同】履行的所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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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比较麻烦,也常使公众产生误解。之所以这么说,是因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否继承,以及相关收益的继承问题。
林地承包属于《农村土地承包法》调整的范围,承包合同同时适用《合同法》。《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可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但相关收益是可以继承的。具体到林地,相关继承人可以继承相关收益,也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经营。
土地补偿费是国家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补偿给村集体的,村集体又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分配给丧失承包地的承包农户家庭,用于对失去耕地农户的损失补偿及安置。
而土地补偿费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进行分配,不是分配给这个家庭中的某一个人,更不是分配给这个家庭原承包人口中已死亡的人,而是对失地农户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补偿,不属于承包土地收益。据此,可以知道征土地补偿款并不属于遗产,所以不能适用继承法对征地补偿款补予以分割。
但是,对于该笔款项的分配可以参照继承的方式进行分配,避免产生纠纷。
村集体发给村民的土地股权证有什么作用?
农集体发给农民的土地股权证,就是村委会集体资产的股权登记证,它的作用就是,一旦这些股权下的资产增值,在有收益的前提下,农民可以按照股权证上载明的股权数据享受相应的收益,也就是能分配到一定数额的经济红利。
农村股权证书是股权证书的一种,具有一般股权证书基本的证明作用。土地股权证是村委会颁发的,以合法土地使用权参股而获得相应股权的证书。土地股权证是股东享有股权收益分配的依据。股东(成员)享有的权利:一股东(成员)依法依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享有选举和当选本组织股东(成员)代表,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权利,二按照法律,法规和本组织章程规定行使表决权,三监督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按规定查阅财务会计报告,理事会,监事会或者股东(成员)代表[_a***_]的会议记录等,四按股份享受分红和优先配股的权利。股权可以继承,可以转让和赠与,但不能退股和提现,不准作为其他证书使用。具体有哪些义务和权利可以去村委会咨询,给证的时候也会给你讲的。
您好!我是南疆诗哥,我来回答这个问题。
第一,要弄清楚什么是农村土地经营权入股?农村土地经营权入股是指农民将土地的经营权量化为股权,入股或组成股份公司或合作社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第二,要先了解什么叫股权证?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证是股东享有股权收益分配的依据。股东遵照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迅速腾空有关条款,享有众多创造权利,承担义务。股权可以继承、转让和赠与,但不得退股提现。股权证书不准作为其他证书使用空间,遗失需及时报失,并申请补办手续。股份经济合作社在年终分配时应兼顾国家、合作社和股东三者关系,编制财务决算,搞好收益分配。
第三,农村股权证具有三个作用:
一是股权证是股东享有股权收益分配的依据,股权证书不准作为其他证书使用空间,遗失需及时报失,并申请补办手续。
二是股东遵照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享有众多创造权利,承担义务。
三是持有农村股权证的股东,可按时分红保障生活。
第四,农村股权证如何分红?
一是按入股土地面积分红。一般来讲农村股份制是指农村土地股份制,农村企业或者其它经营性工商业机构较少,最大的资产就是土地。所以一般讲农村股份制,都是指的农村土地股份制,农村股份制是在不改变土地产权的前提下,以土地使用权或承包权为主入股,实行集约化经营而获取物质利益的经营制度。这样,就是按入股土地面积作为分红的依据。
二是就是指按人口分红的。这个是以农村的集体资产(主要是一些村办集体企业等)再根据债权债务等进行计算量化,再根据全村所有人口进行均分。这个就是按人口作为分红依据的。
我们先来了解一下村民的土地股权证书是怎么产生的。俗话说土生万物地生金,农民最重要的财富就是土地,农民的耕地和宅基地是几代人生存的基础。为了更加充分的利用土地***,同时也赋予农民更多的土地权益。现在农村土地闲置情况比较普遍,所以综合考虑国家提出了让农民的土地入股集中管理,农民当股东以先成立农民合作社,再以入股的土地经营权作为法人财产,由合作社以土地经营权入股公司的方式来组织开展。所以每个入股的村民手里就会有一张土地股权证来证明自己是股东。
那么既然能证明可以分到个人的股权,就属于分红,那么就属于村民自己的个人的财产啦。据我国财产继承法的规定,子女是可以继承的,落实到村民的股票是可以流转或者抵押。
那么既然有证在手村民已经是股东,那么股东就可以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权,批评和建议权,享受***权和分红权。
最后还想说的是,农村集体产权改革,就是把集体资产集中并统一经营,用股权的方式给农民带来***、分红等,是一项对农民朋友十分有利的事情,所以我们要相信党和政府,并支持他们开展相关工作。
证明村民变成股东了,土地股权证是证明村民股东身份证明,持有股权证农民的土地已经加入股份制企业或经营主体了,年底可以分红了,可以参加股东大会,行使“一票否决权”了,虽然小股东没有决策权,在企业没多大权限,但可是“原始股”啊,有可能一夜“暴富”的,一旦企业上市了,股权可能还会扩大,农民拥有的股份还有増加,有可能1股变成100股、1000股。
其实,农民持有股权证不是什么新鲜事了,早在1962年我父亲就持有农村信用合作社股权证,象纸币一样,我们父辈们把股权证当钱币一样收藏,不过没有分红,面值10元,上面注明股东的权利、责任、义务,有防伪标识。我父亲花10元钱参股的,父亲说,当时组织上动员党员认购,每个党员必须认购1股。现在这些资产划到农商银行了,也冻结了,持股权证去农商银行要求分红或确认股权继承,也没有人出面答复。我只知道,在土地到户时,有过一次扩股,也动员干部党员再次认购。现在,我们也不知道父母1962年认购信用社股份是否还有股东权限,10元人民币当时能购买15斤猪肉,一个人可能生活2个月。现在分红带扩股加权,10钱不知能升值多少倍?这张股权证,如今好多人家子女还妥善保管着,我家那张股权证只剩下半张,因为象人民币图案一样,我经常拿出来欣赏欣赏原故吧,这张股权证弄残了。
最近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印发了《社会资本投资农业农村指引》,引导社会资本有序投入农业农村,加快形成乡村振兴多元投入格局。农村农业可能遵循市场规则,实行股份制结构,将农民“土地三权”变成资本、资产变现吧,资本下乡,还是以农民为主体,农业为基础,农村优先发展为前提,将农民变股东,才能确保农民利益不受资本的侵占、掠夺。以后种植、养殖、乡村特色产业、农产品加工流通、农村新型服务业、农村科技创新、生态循环农业领域可能都会企业化,农民可以将土地做为股本加入,除了在岗位上劳动获得报酬外,还可以参与分红或收取租金。现在,从事农业生产的都是“60”后,年龄大了,干不了几年了,以后,可能土地由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来种了,村集体发给村民股权证,可能是有人下乡投资了。这是好事,对农民是利好,农民把土地交给别人去种,自己在家收钱。
农村农业现在都在进行多种尝试,比如有些地方把土地集中交给“代耕”公司去管理,农民只需交管理费(少量),土地收入和农产品利润还是归农民所有。有些地方统一将土地流转出去,土地租金归农民所有等等,村集体发给村民股权证,证明村集体变成股份制经营主体了,村民变成股东了,又在搞大集体生产模式,不过不是过去那种“大锅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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