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合作社倒闭法出台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合作社倒闭法出台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破产吗?
经济合作社可不可以破产
农村经济合作社是属于民间的一个经济组织,农村经济合作社不具有法人资格,所以是不具有破产主体资格的。
第四条申请(被申请)破产的债务人应当具备法人资格,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农村承包经营户不具备破产主体资格。
第五条国有企业向人民***申请破产时,应当提交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其破产的文件;其他企业应当提供其开办人或者股东会议决定企业破产的文件。
村集体经济组织破产要慎重。
按照国家相关法律,集体经济组织是特别法人,不仅具有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运营及实现其增值保值的功能,而且具有对经营成果进行分配的功能。在经营管理中,集体经济组织能否破产是大家普遍关注的一个问题。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资成立的公司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破产也好、清算也罢,是没有任何问题的,也是应该的。但作为特别法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他不仅承担着集体资产的运营功能,而且承担着一定的农村公共服务的功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破产不应适用《公司法》的规定,因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一般的企业性组织。
总而言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破产应当谨慎
虽然目前我国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终止制度的研究尚不充分,有限的研究成果仍然表明,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能否终止,尤其是能否适用破产制度,存在重大的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一种基于土地公有制而存在的特殊组织,具有社区性、封闭性、职能综合性等特征,只能根据行政管理或者村民自治等方面的原因解散或者撤销,而不能适用破产制度。例如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主任委员陈锡文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公司不同,“在现实生活中,公司、企业破产、兼并、重组等情形不可避免,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显然不可能发生此类情形。”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振伟也指出,在下一步立法时应注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特别法人,“不适用破产制度”。
第二种观点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已被赋予法人资格,可以独立地参与市场活动,自然应当建立相应的市场退出机制,破产、解散等制度均可以适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集体经济的发展方向应是由封闭逐渐走向开放,若经营不善、发展不好,应通过“破产方式退出市场”。
草原合作社,入股成员可以在合作社倒闭后经营那份草原吗?
草原合作社的业务范围和经营模式不同,因此具体情况需要根据所处地区的法律法规和草原合作社的章程等进行分析。
一般情况下,草原是国家或地方的集体土地***,不同地区的管理方式可能不同,因此在合作社倒闭后,入股成员是否可以经营草原可能会受到当地的土地法规和政策的限制,需要遵循相关规定进行。
此外,在合作社倒闭后,草原***也可能会被重新分配、被拍卖等,因此入股成员想要重新经营草原的情况还需根据具体的情况来判断。
建议入股成员应先了解当地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寻求专业的法律咨询或与当地政府进行沟通协商,以避免因个人行为违反法律法规而遭到处罚。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合作社倒闭法出台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合作社倒闭法出台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