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合作社法的变迁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6个相关介绍合作社法的变迁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 农村合作社具体是什么意思?
- 如何变更和注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
- 1953年的土改证还管不管用?
- 农村为什么要成立集约化合作社,合作社是国营还是私营,能给农民带来哪些好处?
- 农业生产合作社时期土地归谁所有?
- 为什么供销社还存在?
农村合作社具体是什么意思?
回答,农村合作社具体员是,把我们农村劳动力集中起事,把田地里集中,把耕牛,农具,仓库,犁耙,耖子,车水架,统一集体使用,实行统一集体管理,种作物统一,统一管理田地水灌开,收割稻谷范围面积好收仓库,是社会主义具体方法,,集体统一分粮食,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政策,调动群众积极性,每家每户,按月分配口粮,穷富平均,这就是50年代至70代现实真实情况。这是现实合作社,现在变化大,穷富不平。
如何变更和注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
变更登记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要法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进行的依法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统一规定了需要进行变更登记的法定事项,主要有:经成员大会法定人数表决,对合作社章程进行修改的;成员及成员出资情况发生变动的;法定代表人、理事变更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住所地变更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发生变化的。
变更登记也要按照申请、受理、审核、发证、公告等法律程序进行。;
注销登记就是申请取消原来登记过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及其相关法律文件等的登记。
注销登记一般发生在农民专业合作社解散时,也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提交变更登记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法人代表基本信息,营业执照正、付本原件等材料向工商部门办理变更。
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对合作社进行清算,并通过报刊进行登报,提交注销登记申请表,***复印件,营业执照正、付本原件等相关材料向工商办理注销登记!
1953年的土改证还管不管用?
1953年的土改证肯定是没有用了。
农村为什么要成立集约化合作社,合作社是国营还是私营,能给农民带来哪些好处?
应该叫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或者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对村民有好处。
这几天刚好在学习这方面的一些知识。跟大家说一下
1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由80%以上的农民为主体,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并且买卖社员农产品,盈余按照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的比例返还60%以上。
主要是为社员提供代加工代储存代销售服务,为社员提供生产资料方面的服务,提供技术资金,市场信息人才培训等服务。
2 山东省已经有村实施了社区或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这个和专业合作社是不一样的,这个是把村集体经济全部纳入进去,包括村集体土地等等,按村现有户口,平均持股,***有份,年底[_a***_]。感觉就像以前的生产队,大队,人民公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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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约化合作社应该是新型的合作化,当然是民间组织了,因为单打独斗的包产到户模式确实无路可走了。记得有人说过,说是当年加入世贸谈判时有个条件,就是中国工业产品可以进入世界各国,同时中国也要放开市场允许他们得产品进入中国市场,这其中就包括粮食,好像是在签订条约15年后彻底放开,这应该就是粮食这么便宜的原因吧,如果现在中国粮食贵,可能外国粮食进来得会更多。从农业来看中国损失确实很大,但是中国便宜的工业产品也冲击了全世界,这些制作出口产品的企业容纳了几亿人打工挣钱,使这十几年老百姓生活得到了迅速提高,这是不可否认的事实吧?相比农业受到的损失应该是利绝对大于弊。但是农业的现状到底怎么破解?我看只有补贴和股份制改革,流转解决不了根本问题,但是现在包产到户模式下根本就没法补贴,只有先以村为单位实行股份制改革,然后再成立全国性的各行业协会,由协会按照市场需求定各种农作物和畜禽类产量,这样就可以彻底避免产能过剩问题,协会也有力量出面与农资企业商谈农资价格,避免农资价格过高,国家对各行业补贴也能准确到位,这样就彻底解决了中国的农业问题。大家看这样可行吗?
合作社制度类似于中国的以前的生产队和单干后的分田地(即分田而不离队)的综合体。实际中国的人民公社就是合作社的雏形,只是没有完善改革就给一刀切掉了,走了60年单干的路,现在又回过头做合作社,很多人不理解,小编也不理解为什么总在走弯路,是峰回路转,还是柳暗花明,是否能成为农村发展的新模式。
首先看一下为什么单干不行,中国农村人口8亿多,人均耕地1亩多,基本停留在农耕时代,人均年收入426元,与低保水平相当。
问题是合作社就能行吗?
合作社具有双重性。
第一:合作社是农民社员的联合组织。
我是河北景县农民,我说说这事。 这和之前的人民公社天壤之别。 现在的集约化、产业化,土地的使用权还是归农民所有,集约化后,农民将土地流转农业公司统一管理!农民的收入三方面,一是土地流转费,每亩一年1500(我是北方河北省景县),二是在农业公司上班的工资,三是盈利分红! 为什么这么搞,作为一个农民有切实感受,一是农民种地不挣钱,缺乏市场导向,一窝蜂的种小麦、玉米, 任何东西供大于求就不值钱啦。二是现代农业机械化太厉害,以前十亩地玉米掰一个国庆***期,现在的联合收割机一小时扒皮、粉杆全完活,每家那十几亩不够玩的,但每家买一台联合收割机又不值当的。 所以产生了农业集约化、产业化,农民收入走了提升。和以前的集体化完全两回事!
农业生产合作社时期土地归谁所有?
①土地归农民所有、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集体经营土地时期,如《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1956年3月17日);②高级社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经营时期,如《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1956年6月30日);
③人民公社化土地集体所有、集体经营时期,1962年9月27日党的八届十中全会颁布了《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
农村合作社经历了三个主要时期,即合作化时期(从初级社到高级社);人民公社时期(生产队、生产大队、公社***所有,生产队为基础);经济合作社时期(农村改革撤销人民公社、设立乡村建制后原来的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相应地变更为乡、村民小组,为适应生产队的经济职能,又更名为经济合作社,村民小组和经济合作社两个名称同时存在)。
为什么供销社还存在?
社能这么厉害?
这是由它的历史地位决定的。
供销社来源于计划经济时期。1950年我国成立了中华全国合作社联合总社,主要负责统一管理全国的供销、生产、消费和手工业合作社,1954年更名为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当时物资匮乏,无论生活用品还是生产用品,一律都要凭票购买,供销合作社发挥着非常重大的作用和影响。
供销社不仅卖东西,也买东西。农民的农副产品,通过供销社销往全国各地甚至出口国外。
供销社真的还存在,是不是仿佛有一种时空错乱的感觉?....
提到供销社,90后、00后的记忆恐怕只存在于老一辈人的口中和历史年代剧中。
对于60、70后,在那个物质匮乏的年代,供销社的地位就相当于如今的商超,相当于“购物天堂”,下到铅笔、橡皮、糖块,上到化肥、农资、农具,供销社犹如一个“百宝箱”。
当年的供销社地位为何如此之高?实际上与特定的历史时期不无关系。
1949年11月,中央合作事业管理局成立,主管全国合作事业;第二年,中华全国合作社联合总社成立,统一管理全国的供销、生产、消费和手工业;1954年正式更名为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当年的供销社集“买卖”与一体,不仅卖东西,而且还买东西,从农民手中收购来的农副产品远销海外。
在那个物质匮乏的年代、在那个凭票供给的年代、在那个市场私有经济尚未萌芽的阶段,供销合作社发挥着极其重大的作用和影响。特别是在农村地区,供销社集买卖与一体,几乎承揽了全国9亿农民的统购统销。
如果找一本老版《新华字典》,你能在字典中找到类似的例句:
空话不多说,供销社还存在的作用是:一,社有资产管理,按照供销社章程,县级以上供销社下属企业的资产归同级供销社管理,一般情况下县供销社下属公司有:农业生产资料公司,棉麻公司,土产公司,日用杂品公司,废旧物资回收公司,有的地方还有茶叶,农贸公司等,这些公司资产归县社管理,有的地区房产证署名也是县社,公司只有使用权。
二,处理遗留问题,虽然说大多数供销社企业己经关停并转,职工身份没有转变,如承包人,承包人所带的原正式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组织关系,都保留在原单位。所以一个公司牌子照挂,主要任务是上传下达,领导班子财务人员照样上班,收房租,收靠挂费。
三,兴办新企业,利用仓库旧址,办市场,比如南阳的陶瓷市场是原日杂公司仓库,土产公司仓库办建材装饰市场,农资市场,农药市场,水果市场等等。
值得重视问题:将来供销社下属企业的职工退休完了,遗留问题不存在了,“社有资产”归属?流向?
为什么供销社还存在?
上世纪末本世纪初,未改制前,地方经济主要靠“粮食局、供销社、商业局”三大主管单位,应该说“粮供商”占比三分天下;改制以后,将粮供商基层职工“一刀切”,企业破产倒闭,职工买断下岗;国家仍然保留粮食、供销社、商业局机关人员;并且纳入公务员事业编体系,没有了职工,这些局机关仍然对市场有监管作用;粮食系统也要监督粮食收购、储存、保管,只不过这些单位是“股份制有限公司”,人员编制不属于粮食局主管;供销社也是监管供销生产物资、农资生产资料,这是主营业务都有“股份制有限公司”经营,人员编制也不属于供销系统,商业局同样如此,应该说是“清水衙门”,动动嘴跑跑腿;起不了关键作用,但是国家地方遇到突发大事和自然灾害,仍然对物资供应起到调配职能;除粮食国家储备粮库有国务院直管外,省级、市县级粮食储备粮仍然有“股份制有限公司”[_a1***_]代管,这些人员,绝大多数都是“买断工龄”后,返聘入股的“再就业”下岗工人;其人事编制不属于粮食局管理,属于“股份制”员工。
供销社有一批职工,在2004年还没有来得及改制,国家紧急叫停“买断工龄”下岗,并定性“买断工龄”行为是违法,这批人就没有参加“买断工龄”下岗,而是按“内部内退”处理;供销社利用原有的固定资产,(门面、商业大厦办公楼)进行社会出租费,来解决内退人员生活费,每月扣除养老缴费,大约领取几百元生活费;养老保险公司缴纳,个人扣8℅;到龄办理退休手续。(我地供销大厦几百号员工,就是这种情况)
这就是政府仍然保留“粮食局、供销社、商业局”机关的原因;一个局的事业在编人员不超过10人,以前我们一个县粮食系统在职职工,工业、商业和基层粮站,有几千职工(含新办集体知青待业),这几千多少,后来都下岗成了“灵活就业”人员,自谋生路。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合作社法的变迁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合作社法的变迁的6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