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给各位分享合作社法和公司法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合作社法律地位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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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可以由哪些人担任
1、法律分析: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2、法律主观:法定代表人可以由执行董事、董事长或者是经理担任,法定代表人也可以不是股东。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进行民事活动,凡是执行职务的行为均被认为是法人的行为。
3、法律分析:公司法定代表人一般是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法定代表人指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4、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根据相关法律明确规定,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可以成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律分析】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5、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6、法律分析:公司法人是企业的一种组织形式,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可以担任法人代表的条件:其一,必须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其二,必须是在公司担任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经理职务,担任其他职务不能成为法定代表人。
合作社跟公司的区别
1、法律分析:与公司以营利为目的,合作社是一种互助性的经济组织。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2、直接组织原因不同。公司本质上是商业资本最大限度的追逐利润,追求财富增长而实施扩张的一种进攻行为。合作社则是弱势群体,为了避免可能存在的风险、降低生产成本、满足自己生存地位的一种行为。成员不同。
3、合作社与公司的区别如下:两者的主体不同: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农民为主体,农民占到全体成员80%以上;而公司只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和法人。
4、【答案】:(1)设立目的不同。公司是典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设立的目的在于为股东盈利。而农民专业合作社则是一种非典型的营利法人,设立的主要目的在于为成员提供服务。 (2)联合的基础不同。
5、合作社是“特殊的企业”; 协会是社团组织。合作社主要从事经营活动; 协会不从事。合作社盈利,盈利后返还,协会不获取利润,也不做利润分配。合作社在工商部门登记; 协会在民政部登记。
6、养殖合作社与养殖公司的区别:合伙企业是指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有收益,共担风险,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合作社是有限责任还是无限责任
法律主观:合伙制既可以是有限责任也可以是无限责任。其中有限责任仅以自己所投资的资本承担债务,其余的部分自然免除。无限责任不仅以投资资本承担责任,还要以他其他的财产承担债务。
也就是说,合作社的债权人不能直接追究合作社成员的责任。成员对合作社承担的责任基本无限责任,即成员对合作社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法律主观:农业合作社股东的责任和义务为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成员对合作社债务只承担有限责任,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
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可见,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关于合作社法和公司法和合作社法律地位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