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给各位分享信州区合作社管理办法规定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合作社规章制度范本合作社法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一览:
- 1、如何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
- 2、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制度包含哪些
- 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 4、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 5、江苏省供销合作社管理规定
- 6、供销合作社批发市场管理办法
如何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
第一,遵循《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五项基本原则。成员以农民为主体。农民是合作社的主人,农民至少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要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党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建立完整的党组织,设立党委、总支和支部等组织机构,明确职责分工和权责。
至少要有五个以上的成员,并且农民占半数以上 这个条件是为了确保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具有代表性和广泛性,成员数量足够多可以更好地反映农民的意见和需求,农民占半数以上则能够保证合作社的宗旨是为农民服务。
引导农民合作社加强制度建设,强基固本,提高发展质量,为农户提供低成本便利化服务,紧密联结农业生产经营各环节各主体,为建设现代农业提供坚实的组织支撑。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自愿互利原则: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以成员为主体,充分尊重成员的意愿,以互利互惠为基础,促进成员之间的合作和共同发展。
通过合作社,农民可以增加议价能力,与其他经济主体进行更加平等的合作和交易,提高农民的社会地位和话语权。农民专业合作社优势 合作社的成立可以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加快农村产业升级和农村经济结构优化。
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制度包含哪些
财务管理制度应当明确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理事长、理事的财务权限和职责。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设置会计账簿,配备会计人员。不具备条件的,也可以本着民主、自愿的原则,委托有关机构代理记账、核算或者聘任***会计人员。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知识拓展:农产品是农业中生产的物品,如大米、高粱、花生、玉米、小麦以及各个地区土特产等。
社员(代表)大会制度 为了保护合作社社员的合法权益,体现民主管理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业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农业部令第4号),特制定本制度。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1、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令 第 五十七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6年10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其营业执照,所以合作社里挂在那不上班就走会被吊销执照的。
4、能。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确认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人资格,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制定本条例。
第十一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住所、成员出资总额、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等法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未经依法登记,不得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第十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江苏省供销合作社管理规定
基层供销合作社和县级以上供销合作社的企业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经核准后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第六条 本省各级供销合作社和有关单位、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法律分析:为加强和规范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修订了《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经总社七届理事会第6次主任办公会议和第32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加快供销合作社批发市场的建设,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把供销合作社为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更好地吸收、使用、管理供销合作社股金,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供销合作社股金分为社员股金、社员社股金。第三条 坚持入股自愿、退股自由的原则。
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
供销合作社批发市场管理办法
第五条 主要工业品批发给供销社的年度计划,要根据国家下达的商品流转***进行编制。县级商业、供销部门,要根据农村市场需要和商品货源情况,按照不同商品的城乡分配原则, 经过充分协商衔接, 自下而上地逐级联合编制上报。
经营业务较大的,可以按商品大类设立若干个批发部,实行统一领导,分部核算。对经济比较繁荣的大集镇,可以设立综合性的工业品批发部,也可与当地供销社搞联营批发部。第六条 企业党支部对企业的政治和业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
第十四条 新设立供销合作社必须经上级社审核同意,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或登记手续。第十五条 供销合作社的合并、分立与终止,须经同级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并报上一级社批准,或由上一级社社务委员会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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