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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全文
1、第三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经理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第三十一条 执行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有关公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或者财务会计人员。
2、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鼓励、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制定本法。
3、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是国务院领导下的全国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负责领导全国供销合作事业发展。
4、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即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两者必须为同一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十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理事长一名,可以设理事会。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设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
5、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三十七条 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令 第 五十七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6年10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其营业执照,所以合作社里挂在那不上班就走会被吊销执照的。
能。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其成员的条件、权利、义务、责任进行了规范。
求农业合作社会计制度
(一) 为了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会计工作,规范合作社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合作社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最新发布的农业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体现了生物资产准则的方面如下:引入“生物资产”的分类和核算要求。
农民专业合作社适用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按股分红的会计制度。
合作社的会计制度是是一种重要的经济组织形式,旨在实现共同利益和促进经济发展。合作社在各个领域都有广泛的应用,并在许多国家取得了成功。合作社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9世纪初,最初是为了帮助农民和小商贩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
(一)合作社的资产分为流动资产、农业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二)合作社的流动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存货等。(三)合作社必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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